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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蔣璟璟
日前,深圳市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務行爲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在公務活動中推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公務行爲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爲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爲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
一段時間以來,職務行爲的“短視化”素被詬病。而究其原因,或視野狹隘、或急功近利,使得某些決策缺乏遠期訴求,只圖一時一地之速成速效。久而久之後果甚惡,其一有限的資源和蓄力,在時間軸上分配失衡;其二前後職能者銜接不暢,履職的延續性無從談起……凡此種種,在很多人看來,大可以歸罪於“追責不夠徹底”。有此認知基礎,“公務行爲終身負責制”,於是也就應運而生了。
這,當然是一項理想的制度設計,“犯錯必追責,不惜突破時
空侷限”。按照設想,因爲畏懼事後擔責,在職者想必會盡心工作,既恪守法律底線,也遵從效率原則。然而,一個問題是,所謂“犯錯的公務行爲”,並無明確的內涵與外延。當然,明顯的違法,無疑可以歸入此類——但須知,此類行爲本就需要終身負責,而前提是尚在“追訴期”內,一旦逾期“追責”便不具備法理支撐。可見,凡涉違法,都無需再以“公務行爲終身負責制”予以規制,因爲它從不能比現有法律做得更多!
儘管不具明文,但有很大可能,“公務行爲終身負責”,更多針對的並非違法行爲,而是低效的、荒誕的“職務後果”:即便,當事人當初履職符合流程、不曾涉及貪腐,但其彼時的決策行爲,在今天產生了消極結果,由此他理當被要求承擔責任——可行嗎?衆所周知,基於“後果”維度的追責,註定只能侷限於行政系統內部,因其未曾違法而不能進入司法程序。事實上,行政體系的懲戒手段,始終以職務變動爲核心,“公務行爲終身負責制”多半也遵循此道。而關鍵是,鑑於地域區隔、專業屬性等因素,“行政體系”結構複雜、板塊多元,跨越不同層級
的追責,註定難以踐行。
必須注意的是,“公務行爲終身負責制”,只是深圳一市的嘗試。有鑑於此,“跨層級”的追責,更是無從談起。且,即便無視操作層面的困境,某些公職倫理端的疑問,亦不得不察。從前的公務行爲,在今天衍生了消極後果,便可以追究當初的履職者?某些被今人視作“後果惡劣”的決定,在歷史的語境下或是最佳選擇;將一個過往時代的錯,籠統歸咎於個體之身,或許也有失偏頗;甚至,“錯誤的結果”當然有一個責任人,但他並不天然應承擔全責:常識是,低能不是低能者的錯,把低能者放到不合適的職務位置,纔是真正的錯!那麼,“公務行爲終身負責制”,對此又該如何迴應呢?
時光流變,即使今人發現了“錯誤之後果”,劃定責任人繼而追責,也難免舉步維艱。“終身負責制”固然立意高遠,在無更高層面的相應配合時,只能作爲寥寥。本質上,“公務行爲終身負責制”,旨在探討司法渠道之外,行政懲戒能否更多制裁低效與短視……於此,公衆不會否認嘗試的正當性,而只會一步步督促其變得完善和實用。(相關報道見3月18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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