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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很多職工由於頻繁“跳槽”,成爲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勞動者。還有一些人,下崗多年,原單位已經不存在。另據瞭解,農民工中相當一部分人從事有毒作業。他們流動性大,勞動關係不固定,有許多在個體中小企業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當病情得到診斷時,原來的用人單位早已解散或倒閉。這在客觀上造成這一人羣職業病診斷難、鑑定難、獲賠更難。
市第九醫院內七科主任杜豔秋說,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雖然在法律上賦予了職業病勞動者獲得救治及救助的權利,但如何操作沒有明確,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切實措施並予以完善。”
“要解決農民工職業病預防難、診斷難、賠償難、維權難,必須從立法宗旨入手,解決勞動者的權利主體地位,明確用人單位義務主體地位,強化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主體地位。理清三者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定位,是化解農民工職業病維權難的關鍵。”杜豔秋說。
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除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的勞動務工關係,加強職業衛生服務等措施之外,關鍵在於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爲勞動者創造健康、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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