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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公衆關注的“聶磊涉黑案”32名主犯20日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青島中院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係,先後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羣力等人成立青島羣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在青島市開辦紅星遊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遊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被告人聶磊等爲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範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爲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爲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羣力、劉峯國、安俊宇等爲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爲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經查明,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爲取得經濟支撐,先後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攫取了鉅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爲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爲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係,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他分別被判處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據瞭解,此案的其餘分案將於3月底前分別在青島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充當聶磊“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將另案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