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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2月10日,在順義區牛山鎮原牛山二中北側長青林場內發現一未知名男屍。死者40歲左右,屍長176釐米,體態中等,上身穿黑色羽絨服、黑色毛衣、藍色保暖衣,下身穿灰色長褲、灰白色秋褲,會陰部系“尿不溼”,手戴黑色手套,腳穿黑色皮鞋、黑色襪子。
2.2012年1月10日,在順義區牛山鎮市場西側松樹林內發現一未知名男屍。死者60歲左右,屍長150釐米,上身穿黑色夾克、灰色馬甲、灰白格、綠白格毛衣各一件、淺黃色秋衣,下身穿藍色運動褲、灰色毛褲、藍色秋褲,腳穿白色運動鞋、黑色襪子。
3.2012年2月10日,在順義區高麗營鎮白馬路與三乾渠路交叉路口西北側,發現一女嬰屍體。屍長44釐米,上身穿白色粉點棉襖,下身穿有紙尿褲。
聯繫人:蔡警官
聯繫電話:13911602866
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
“我沒有詐騙。”
作爲不服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人,董英成身穿拘留所號服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爲自己進行着最後的辯護。
3月16日下午4時,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審法官敲響了結束庭審的槌聲。《法制日報》記者到庭旁聽了這起涉嫌合同詐騙罪上訴案件公開審理的全過程。
一份合同惹出的糾紛
今年58歲的董英成被捕前曾爲遼寧省莊河市政協委員,他持有多項國家專利發明並擁有政府將他評爲大連市、莊河市勞動模範、創新能手的諸多獎狀和證書。
2005年11月,大連成冬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英成與遼寧綠龍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糾紛引發的爭執逐步激化。先有民事官司糾葛,後有公安機關將其列爲合同詐騙犯在網上通緝,繼而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再經一審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
就在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開庭前兩天,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而這起刑事案件在二審前也受到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國內法學權威專家的關注。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獲悉,遼寧綠龍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紅薯、馬鈴薯科研、種植、加工、銷售爲一體的大型民營企業,有“中國薯類深加工規模最大的企業”之稱謂。大連成冬機械有限公司其前身爲大連市莊河成冬機械廠,該公司多年來自主研發農用機械以及加工工藝的改造,主要經營澱粉機械、馬鈴薯澱粉等。
兩家公司之間最初建立的聯繫,源於7年前綠龍公司急需實施加工大量紅薯的計劃。東北地區入冬酷寒,爲趕在上凍之前完成紅薯加工任務,綠龍公司有關負責人在2005年夏考察了大連市莊河成冬機械廠的機械設備後,於當年7月21日與董英成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綠龍公司購買紅薯破碎機15臺、紅薯提升機15臺、滾動篩120臺及配套電機等,購買款項總計85.5萬元。
綠龍公司從莊河驗收並拉走所購設備後,在其紅薯加工基地再次驗收,並由驗收人員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然後讓董英成率人安裝調試後投入使用。在加工完近3000萬斤紅薯後,綠龍公司於同年11月7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董英成單位銷售的15臺紅薯提升機中有10臺、120臺滾動篩中有80臺是舊設備,設備安裝後經常出現故障需停機維修,加工生產能力達不到合同約定指標,請求法院判令董英成單位給予賠償。
董英成單位對綠龍公司的民事訴訟提出反訴,稱該廠“生產的機械設備獲得國家專利許可,其產品質量完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在解釋其設備未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標準以及機器損壞原因時,董英成單位提出:原因在於綠龍公司工人不按操作規程錯誤使用所致。
兩次被網上通緝
2007年4月19日,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董英成單位賠償綠龍公司75萬餘元,再將已經收取的76.95萬元貨款退還綠龍公司;判決綠龍公司退還“購買和借用”董英成單位的加工設備及配件;駁回董英成單位提出的反訴請求。
法院判決生效8個月後,此案進入民事強制執行程序。2008年1月2日,燈塔市公安局以董英成涉嫌合同詐騙罪在網上通緝。鑑於董英成及家屬向遼寧省人大緊急求助,公安機關在4個月後撤銷網上通緝。事情延續至2009年2月9日,董英成再次成爲公安機關網上通緝的嫌疑人。
2011年7月21日,董英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今年1月9日,燈塔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董英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80萬元,董英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記者旁聽時注意到,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董英成除了對控方提出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等個別證據不提出異議外,對其他全部涉罪證據均提出異議。此次庭審焦點之一,是一審判決書對於被告人“利用虛假的單位名稱和私刻公章簽訂合同”的指控。
上訴人董英成辯稱:合同簽訂前,他曾明確告知綠龍公司,原大連市莊河成冬機械廠工商執照已被註銷,新成立的大連成冬機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在審批之中。他說綠龍公司對此完全知情,仍催促他簽訂合同,且未對合同上蓋有大連莊河市成冬機械廠公章表示不能接受。這枚公章是他在1993年拿着當時的營業執照委託他人刻制的,已使用多年,營業執照被註銷後,該公章一直保留在他手中,簽訂合同時,綠龍公司人員明知上述全部情況而堅持讓他蓋此公章。
“我們籤的所有合同,都是我和綠龍公司兩家協商好的,沒有一點隱瞞的事。”董英成說。
董英成所謂“沒有一點隱瞞的事”,也包括針對控方“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提供外購的不合格產品來騙取對方財物”指控的辯解。
辯護人李遠祥當庭陳述:合同簽訂後,爲解決製造機械時間來不及的困難,綠龍公司建議且同意並委託成冬公司從山東收購部分舊設備,綠龍公司驗收人員註明紅薯提升機和滾動篩有舊設備後,驗收並付款,請董英成派技術人員安裝調試後趕緊投入生產。
庭審另一焦點與此緊密關聯:辯護人針對一審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及鑑定程序提出了多項質疑。
“上訴人董英成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本案被害人(公司)貨款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法定合同詐騙罪所列的任何一種情形,其使用備案公章簽訂合同、交付部分舊貨並收取款項的行爲不夠成合同詐騙罪,司法機關對其啓動刑事訴訟程序違法。”辯護人在最後陳述時表示,此案本應爲一起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卻變成了一起刑事案件,他認爲上訴人董英成無罪。
庭審臨近結束,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表示:“鑑於本案實際情況,公訴機關考慮到認定被告人董英成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相關定罪的事實存在爭議及相關定罪的證據存在不確定性,建議二審審判機關將該案發回原審判機關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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