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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兩毒販合夥從雲南購買毒品運輸回津,日前,本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以運輸毒品罪對兩人提起公訴,兩人均獲刑15年。
2011年3月,被告人劉某委託被告人郭某到雲南省瑞麗市購買毒品以供其販賣。5月,劉某爲郭某提供人民幣1萬元作爲購買毒品的毒資和來往路費,並承諾郭某將毒品運回天津後給予其好處費。而後被告人郭某從劉某介紹的毒販處購買毒品海洛因50餘克,並運輸回津。
2011年6月,正在交接毒品的被告人劉某、郭某被當場抓獲,收繳黃色塊狀物品和白色粉末各一包,總重50.6克。經檢驗鑑定,該物質爲毒品海洛因。
在庭審過程中,劉某、郭某均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表示異議,拒不認罪。劉某辯稱其沒有讓郭某去雲南爲其買毒品,也沒有爲郭某提供毒資;郭某辯解其去雲南不是買毒品而是去購買玉石,沒有實施運輸毒品的行爲。針對二人的辯解,河西檢察院當庭指出二人在供述中的矛盾之處,並出示了郭某在雲南期間二人頻繁的電話通話記錄以及劉某提供給郭某的毒販電話號碼等諸多證據,以證實二人實施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爲。最終,法院全面採納河西檢察院公訴意見,劉某、郭某以運輸毒品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涉案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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