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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通訊員嚴冰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被告人管某、卿某、冉某、粟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一案,判處管某有期徒刑2年、冉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卿某和粟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拘役1個月。4人均處相應罰金。
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冉某發現自己飼養的7頭生豬病死,便委託被告人卿某幫忙將病死豬賣出去。管某以1000元的價格將7頭病死豬買走,在粟某處加工成臘豬肉。運往黔江城區途中,被重慶市公安局黔江分局和畜牧局聯合執法組查獲。經鑑定,該批豬肉中含有對人畜有害的致病性微生物,確診爲病死豬肉,檢疫不合格、不能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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