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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目擊時間:3月19日下午星期一
地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李鬆黃潔本報實習生孔一穎
朱先生狀告李某,稱李某兩年多前因其家中急用錢,向自己借款兩萬餘元,至今不予歸還,自己有匯款憑據爲證;可李某卻稱,朱先生的兩萬餘元是其參加所謂的“資本運作項目”的投資款,而這個打着“資本運作”招牌的項目,事實上就是一個沒有法人、沒有營業執照、沒有經營地點的“三無”項目,投資人獲利靠的就是拉人頭。
3月19日下午,隨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庭審的進行,揭開了一個涉嫌大規模傳銷組織的冰山一角。
借款引出背後黑幕
朱先生原是一家酒店的經理,根據他起訴的說法,幾年前,他經過朋友老楊的介紹,在棋牌室裏結識了被告李某。2009年7月27日,李某突然對他說家裏有急事需要用錢,向他借20600元。借錢時,李某承諾,3個月內一定還款。
“既然是朋友急用錢,又說了3個月還,我就沒猶豫借給他了。”朱先生回憶說,當時由於李某人不在北京,所以也就沒打借條之類的憑證,直接將兩萬餘元通過銀行匯到了李某的賬戶。可之後的兩年,朱先生再沒與李某見過面。
庭審過程中,李某當庭給出的解釋卻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朱先生的確給我匯過錢,可那並不是我找他借的,而是他爲了參與資本運作交的投資款。”
據李某說,朱先生口中的那位介紹人老楊,實際上是朱先生參與“資本運作”的上線,而李某本人又是老楊的上線。也就是說,朱先生實際上是李某的“下下線”。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李某還將老楊告上了法庭。
根據李某在法庭上的描述,該“資本運作項目”根本是沒有法人實體、沒有營業執照、沒有經營地點的非法組織。該組織在全國各地均設有接待地點,組織成員的主要活動就是將自己的親朋好友帶到外地的接待地點進行“考察”。這種“考察”的內容只有一個,就是通過講課進行洗腦,然後拉攏這些人進行投資。
回報就是賺取“人頭費”
朱先生與李某的糾紛其實也是源於這樣的一種投資。2009年7月,中間人老楊帶着朱先生等人去大連,瞭解其正在參與的資本運作項目,其間還帶朱先生認識了一些同期參與項目的人。經過一番洗腦,朱先生決定投資。由於身上帶的資金不足,朱先生只能在返回北京後支付了投資款20600元,並將錢直接打給了有受理權限的上線李某。
而所謂的資本運作,李某坦陳,實際上是“三無”項目,項目的運作“是以幾何裂變的原理,使錢都順着組織內部的崗位級別設置,一級級地向上流動”。
李某解釋說,在這個組織裏,沒有任何實際項目供成員發展,參與人都是以拉人頭賺提成和領取崗位工資兩種方式獲得收入。
組織內部從上到下分爲三、四、五三大崗位,級別越高,其所能領取的崗位工資及提成也就越高。例如,李某已經做到了“大四”的級別,屬於體系內較高的層級,其只要成功發展一名下線,就可以一次性獲得6612元,這筆錢名義上爲“直接推薦獎金”,實則就是拉人頭獲得的“人頭費”。除此之外,他還能獲得7000餘元的崗位工資,而崗位工資是由發展下線的總人數以及其所處的崗位級別共同決定的。
與傳統的傳銷組織不同,該組織將以往扣留人質的方式變爲可隨時退出。“只要你的上線發展了一個人頂替你的位置,你就可以離開。當時朱先生被拉進來,就是把別人頂替了出去,其實他也挺冤枉。”李某在法庭上說。
新型傳銷危害大查處難
既然已經做到“大四”的級別,法庭上的李某又爲何要揭露出組織內幕,並稱朱先生冤枉呢?對此,李某告訴記者,他自己其實也是一名受害者,加入這個項目3年多,成功發展了21名下線,卻已經賠了46萬餘元。他早就想過退出,也曾經嘗試報案,不過這個組織的防範意識很強,投資人的投資一旦辦完,他們就會銷燬所有的臺賬資料,且辦公地點也在不停變換。
李某在法庭上揭露的這些問題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視。據該案承辦法官孫海雲介紹,李某所描述的所謂投資項目運作,符合傳銷組織的根本特徵,但又與以往傳統的傳銷模式有很大不同。這個組織沒有任何實物,全憑口口相傳,其中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同時,該傳銷組織在每一個地區都至少存在一個組織體系,而每個組織體系之間卻不進行交流。這樣一來,即使其中的一個體系被查處,也不會影響到其他體系的運轉。
不僅如此,該組織人員具有很高的反偵查意識,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不留任何證據,帶領新人拜訪之前,投資者的“串門地點”頻繁更換,使受害人都根本記不清自己所去小區的具體名稱和位置,使得收集證據變得非常困難。
法官表示,這起案件顯然已經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其中隱藏了諸多的違法犯罪問題,法院將會第一時間與警方進行溝通,及時通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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