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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莫小松記者近日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和自治區衛生廳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名稱經衛生行政部門覈准登記後方可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靜脈用藥業務。
隨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推進,醫療機構不斷髮展壯大,涌現出諸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醫學檢驗所、美容醫院、醫療美容門診部(診所)等從事診療服務的新類別醫療機構。爲了規範這些新類別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爲,保障就診者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將這些新類別醫療機構納入醫療機構進行管理,因此,新修訂的《辦法》對醫療機構的類別增加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醫學檢驗所”,並增加了疾病預防控制、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醫藥、計劃生育服務等機構在業務範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和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經依法批准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同時,還增加了對美容醫院、醫療美容門診部(診所)設置審批的規定。
針對醫療機構名稱不規範等較爲突出的問題,新修訂的《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名稱經衛生行政部門覈准登記後方可使用。醫療機構只准登記一個類別和一個名稱。確有需要使用兩個名稱的,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覈准,並確定第一名稱作爲登記名稱。
新修訂的《辦法》規定,醫療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下列9種內容醫療機構名稱禁用,包括:有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權益;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詞語;冠以非隸屬關係單位名稱或者非隸屬關係醫療機構識別名稱;非公立醫療機構冠以行政區劃等方面。
新修訂的《辦法》還規定,對違規開展靜脈用藥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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