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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看點③
本報記者趙陽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73條更加嚴格限制了拘留、逮捕、監視居住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成爲當前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
如何看待這一規定?偵查機關如何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爲?《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了相關人士。
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執行監視居住根據執行的地點不同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另一種是在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內進行。修訂後的刑訴法明確規定,對被指定居所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這次刑訴法修訂中將其作爲單獨一款明確規定,從保護家屬知情權角度而言是一次重要進步。”遼寧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總隊長杜娟開門見山地說。
實踐中,公民被逮捕後家屬得不到消息,讓很多人對偵查機關產生了不滿。
“以前,我們也遇到過這種情況。”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沈霞對此並不諱言,“幾年前有一起案子,我們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後,家屬遲遲得不到通知,就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說人失蹤了。”
按照杜娟的解釋,現行的刑訴法考慮到監視居住多在犯罪嫌疑人固定住所實施,認爲沒有必要再作出通知家屬的規定,因此忽略了對在指定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家屬知情權的保護。這也導致實際執法過程中,個別辦案部門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爲由,不通知家屬。
此外,現行刑訴法中關於在指定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的條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過程中,辦案機關常常以有礙偵查爲理由將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放在指定的住所內執行,甚至指定在羈押場所或辦案場所內進行,嚴重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新刑訴法則明確,只有符合“無固定住處的”條件的纔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在沈霞看來,這可以儘可能地避免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問題的發生,從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傳統辦案觀念必須轉變
沈霞介紹,在新刑訴法出臺之前,常州市公安機關以規範化建設爲契機,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從2010年開始,常州市公安局由法制支隊牽頭建立起了執法規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要求防止濫用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在採取強制措施後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允許律師會見。
“在剛開始的時候,我們也是頂着巨大的壓力,很多人對此不理解。”沈霞已記不清開了多少次“懇談會”,而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轉變傳統的辦案觀念。
事實說明了一切。經過幾年的規範化建設,以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爲例,常州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數字連續下降:2010年比2009年下降30%,2011年比例2010年下降76%。而案件的批捕率卻在上升:2011年批捕率同比上升1.6個百分點。
杜娟則告訴記者,刑訴法修改前,關於監視居住人員“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的內容,已現於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但實際執法中,仍發生了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內執行指定監視居住的情況,甚至還有非正常死亡事件。
爲了杜絕這些問題的發生,從2009年起,遼寧省公安廳全面開展執法場所規範設置工作,建成了全省執法視頻監控系統,使執法監督部門可以通過該系統對全省所有羈押場所和辦案場所進行24小時即時監督檢查,避免在羈押、辦案場所內執行監視居住等問題的發生。
遼寧省公安廳還制定下發了《遼寧省公安機關案件法律審覈規定》,要求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對各執法單位辦理的各類案件實行審覈把關,特別是將是否依法履行家屬告知義務等容易發生執法問題的環節,作爲重點審覈內容,有效杜絕了濫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問題的發生。
對規範執法要求更高
新刑訴法的出臺無疑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執法工作也面臨新的挑戰。
“公安機關必須轉變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破案、輕證據等落後的執法觀念,依法打擊懲處違法犯罪行爲。不得以犧牲法律的尊嚴換取工作成效,不得藉以‘特殊需要’變通法律的嚴格執行,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杜娟坦言。
修訂後的刑訴法將以“有礙偵查”作爲在指定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的條件嚴格限制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範圍之內,並且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須“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
“我們要進一步通過制度規範落實刑訴法的新規定,不得以‘有礙偵查’爲由不及時履行通知家屬的義務等。”杜娟說。
本報北京3月21日訊
專家點評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我覺得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有進步。現行刑訴法就規定有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但沒有通知家屬的規定。當時立法上考慮監視居住就在家裏執行,不需要通知家屬,漏掉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現在明確規定,除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屬,更加規範化、法制化,與之前相比進步了。
本報記者趙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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