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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法院就宿州市公路局埇橋分局原局長朱甫忠受賄、貪污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朱甫忠於2002年8月至2010年7月任宿州市公路局埇橋分局局長,2010年7月調至宿州市公路局總工室工作。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取、收受賄賂共計52.9萬元。
2003年春節前,工程承包人彭守新(另案處理)和馮開俠(另案處理)爲了能夠從埇橋分局承包到工程,送給朱甫忠2萬元。2005年下半年,彭守新向朱甫忠要工程款,朱甫忠以局裏沒錢、需要協調撥款爲由,向其索要工程欠款的10%。後彭守新將3萬元交給朱甫忠。據悉,2003年中秋節至2010年春節期間,朱甫忠共收受彭守新、馮開俠送的“過節費”共計9.1萬元。
除了利用工程索賄受賄外,朱甫忠還在提拔幹部等方面多次收受下屬賄賂,並利用假髮票報賬貪污。
2008年11月,朱甫忠將一張空白的行政事業性收據蓋好章,填寫了國道路肩培土款等內容,籤批財務報賬後,所得8.2萬元被朱甫忠用於個人開支。他採取假髮票報賬方式夥同他人4次套取公款38.4萬元。
2011年12月12日,朱甫忠被安徽省靈璧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案件判決後,朱甫忠提出上訴。今年3月21日,宿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爲,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判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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