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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慧斌報道昨天,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根據省人保廳日前剛下發的《進一步做好省直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2010年12月31日前,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確實無力補繳的,提出補繳計劃報告,經主管部門同意,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經認定確定無力補繳的,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暫緩徵繳;個人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應補齊,補繳實行對應期政策,免收滯納金,參保人員補齊欠繳失業保險費後,參保年限連續計算,逾期未補齊的欠繳期限,在計算參保年限時相應扣除。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從2011年1月1日起參保,應於2012年3月31日前攜帶規定要件,到省就業服務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未按時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視爲欠費。省直事業單位失業保險緩繳未被批准,又未按時足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繳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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