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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文明阮佔江本報實習生張琳琳
一年前,2011年年初,湖南郴州各縣(市、區)的司法局長們有了一個新的使命———當起了“首席人民調解員”。
如今,“首席人民調解員”做法開展已經一年有餘。這項社會管理的創新機制究竟進展如何?對於深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又有什麼作用?近日,《法制日報》記者趕赴郴州永興縣、資興市、臨武縣、桂陽縣等地進行了調查。
一個積怨帶來的“靈感”
2011年年初,郴州市司法局局長袁少雄首次提出了建立縣(市、區)司法局長任“首席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措施。措施要求縣(市、區)司法局長必須把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作爲履職的首要責任,必須成爲人民調解工作的“行家裏手”,每年至少要親自主持化解一起以上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
“之所以要推行這個機制,主要源於我親自調處的一起糾紛。正是經過這次艱苦調解歷程,縣級司法局長任首席調解員的構想纔在我的腦海中萌芽並逐步清晰。”袁少雄回憶說。
據介紹,由於歷史原因,毗鄰而居的北湖區大律村8組、10組和桂陽縣蘆村井頭組積怨極深。由於這種積怨,導致在井頭組接通自來水一事上矛盾逐漸激化,進而多次引發羣體性信訪和衝突,困擾郴州市縣兩級黨委、政府和當地村民多年。
2009年8月,上任郴州市司法局局長不過三個月的袁少雄接手該案後,帶領市局機關一名有律師資格的科長,在近7個月時間內,先後深入現場,走村入戶,座談了解達25次之多,其中有一次協商雙方近50名村民代表參加,耗時近10個小時,直至凌晨1點才吃晚飯。終於在2010年2月11日桂陽縣蘆村井頭組接通了自來水,進村公路也按期通車,爲這起糾紛畫上了句號。
“經過調研和這起案件的成功調處,我們深刻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是把糾紛解決在第一線、維護社會穩定,爲黨委政府分憂,爲人民羣衆解難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徑。於是,以人民調解爲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總抓手的指導思想應運而生,司法局長任首席人民調解員的創新構想也逐漸萌生。”袁少雄說。
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
“首席調解員作爲中立的一方,解決了我們樂源村的老大難問題,爲大家帶來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也讓我們看到了臨武縣司法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程度和解決基層民間糾紛的決心。”臨武縣麥市鄉鄉長黃興旺感慨地說。
臨武縣司法局長曹元球向記者介紹了黃興旺所說的樂源村的老大難問題———麥市鄉豪志江電站徵地糾紛補償案。
麥市公社爲建設豪志江電站徵收佔用了樂源村1、2、3組水田3.41畝。因爲徵地補償沒有到位,所以這三個小組的老人要求重新補償,於是走上了漫漫信訪之路。
2011年12月21日,臨武縣縣長賀遵慶將糾紛交辦給臨武縣司法局。曹元球以“首席人員調解員”的身份,5次召集麥市鄉政府代表和樂源村村民代表進行磋商。
“幾經周折之後,2月24日晚上8點半,我們鄉政府代表和麥市鄉樂源村1、2、3組代表終於簽下了和解協議。”黃興旺告訴記者,在曹元球接受這起糾紛之前,村民委員會和鄉政府也多次做工作,但是村民一直把村委會和鄉政府視爲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帶着牴觸情緒,所以一直沒有調處成功。
事後,臨武縣縣長賀遵慶在此案調解成功簡報上如此批示:“此事司法局幹得漂亮,彰顯了人民調解的魅力和能力。”
在首席人民調解員調解的糾紛中,類似棘手的案例還有很多。記者在採訪桂陽縣司法局局長謝彬時就瞭解到一件人身傷害的無頭案。
採訪當天,謝彬穿着滿是污泥的鞋子一步一個腳印地走進了辦公室。
“法院受理糾紛和公安局立案都要有一定的事實和證據,而事實無法查清的糾紛就超出了其受理範圍,受害者家屬上告無門,就用阻礙交通和上訪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剛從調解現場趕回來的謝彬說。
據介紹,2010年6月30日,桂陽縣燕塘鄉村民王某駕駛農用車到嘉禾縣拉運建築材料,因其無證駕駛,所以嘉禾縣農機局工作人員對其農用車予以扣留。可不知爲何,當有人發現王某時,他已是顱腦受傷,完全失去了意識。
事後,經過多部門聯合偵查,認爲王某是倒地致顱腦受傷,但始終沒有足夠的證據還原現場和界定責任人。受傷者親屬不知道該怎樣維權,就帶着衆鄰里到桂嘉公路上攔住有嘉禾牌照的車輛,不許其進入桂陽縣境內。
謝彬接手該案後,多次走訪相關部門,積極與嘉禾縣溝通。通過努力,2011年12月27日,當事人達成了“由嘉禾縣墊付王某的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13萬元,並由嘉禾縣農機局將所扣押的王某的拖拉機維修好後予以返還”的調處協議。
利於突顯人民調解制度優勢
“縣(市、區)司法局長任首席人民調解員,親自參與重大糾紛的調處,有利於突顯人民調解制度的優勢。”北湖區司法局副局長劉桂桃認爲,首席人民調解員在調處疑難糾紛時,是在代表政府與百姓羣衆互動。尤其當涉及到行業性、專業性的糾紛時,比如醫患、土地糾紛等比較難處理的糾紛時,司法局長出面協調,可以比較好協調與公安、衛生、民政、林業等相關部門的關係,共同出面參與糾紛的調解工作,同時取證會容易很多。
“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局長擔任,可以改善人民調解費時、費力、無償給人民調解員帶來的懈怠情緒,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也可以增強司法局局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心。”據袁少雄介紹,國內有些地方採取由司法所所長擔任首席調解員的制度,但實際上,很多糾紛並不是在鄉鎮一級就能調解好的,由縣級司法局長擔任首席調解員,可以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整合資源的能力來調解矛盾糾紛。
“首席人民調解員出面調解重大疑難糾紛,可以讓老百姓看到政府對糾紛的重視程度,有利於糾紛的化解。實際上,很多老百姓喜歡上訪的原因也就在於希望得到上級領導的重視,認爲領導的重視可以讓糾紛得到更加公平地調處。”對此,當地一位姓宋的市民如此認爲。
“去年,安仁縣司法行政民調滿意度排名全省第一,而2008年時,我們的民調滿意度還是倒數第五,這一進步主要得益於人民調解的深入開展。”安仁縣司法局局長曹志平告訴記者,他去年主持調解重大疑難糾紛就達21起,現已成功調處19起。
雖有創新但仍需規範完善
“郴州市推行縣級司法局長任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有益探索,實踐證明效果很好,羣衆擁護,應長期堅持。”對於郴州市司法局的舉措,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碧元如此評價。
據瞭解,縣級司法局長任首席人民調解員這一創新之舉上升爲工作機制,在郴州市全面推行的一年來,郴州縣(市、區)司法局長牽頭組織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96起,預防和減少了社會不穩定因素,贏得了各方的尊重和肯定。
郴州各市(縣、區)司法局在深入推進首席調解員工作中,也對該機制進行了進一步的摸索和創新,使得首席人民調解員機制更加的立體化。
據永興縣司法局長李興師介紹,永興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是從縣司法局、縣衛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抽調組成的,在這裏集中辦公,由縣司法局局長任首席調解員。當出現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事件後,首先確認事件所涉部門,然後由該部門選出的調解員參與調處。
“但是,縣級司法局長擔任首席調解員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還有待法律、法規給縣級設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一個名義。”李興師告訴記者,根據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委員會只設到鄉鎮一級。每次首席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處的案子達成調解協議後,不能蓋縣裏的公章,因爲縣裏的公章是不能賦予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所以就看糾紛發生地在哪個鄉鎮,然後就借用該鄉鎮的印章賦予協議法律效力。
“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在郴州尚處於摸索和完善階段,若在市司法局設立首席調解員協調中心,就可以加強各縣市之間經驗的交流,以及協調跨區域矛盾糾紛的調處。”資興市司法局局長袁鳳認爲,首席人民調解員的資質也有待規範化。首席人民調解員所持有的證件應該由上級所頒發和認可,也就是說,縣(市、區)的首席調解員就由市司法局發證,鄉鎮就由縣(市、區)司法局發證,而村(社區)就由鄉鎮司法所發證,需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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