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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楊傲多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近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楊博提起公訴,但在法庭上,辯護方認爲被告人只是一次性過失,應以一般交通肇事罪處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能否成立?《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此採訪了本案承辦檢察官和相關法律專家。
201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楊博在駕車中違規在非機動車道右轉彎,碰掛天網監控設施之後不但沒有停車,反而衝向人行道,連撞多名路人,造成1死4傷的嚴重交通事故。
據悉,被告人從2006年就開始吸食氯胺酮(K粉)。
“第一次碰掛天網監控設施之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人就應該停車,但他不但沒有,反而繼續衝撞上人行道。”本案承辦檢察官原紅旗說,之後被告人的3次“加速”行爲說明,車輛還在控制當中,顯然被告人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針對辯護人“被告人不明知吸食毒品不能開車”,是“一次衝撞行爲,沒有意識”的觀點,原紅旗認爲“根本站不住腳”。
原紅旗告訴記者,被告人從2006年開始吸毒,並且是有10年駕齡的專職司機。從被告人行爲變化產生的時間點來看,他知道吸食毒品後精神上會有障礙,控制能力會減弱,主觀上是“明知而放任”。加之案發前一年,被告人就有8次違反6種不同交通法規的記錄,因此公訴機關判定他對公共安全一直都處於漠視態度,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四川大學刑訴法教授、博士生導師馬靜華告訴記者,鑑於被告人吸毒史長達6年,對吸毒後精神狀態的變化、辨認能力和行爲控制能力的下降應當有相當清楚的認識。主觀上屬“應當明知”,即存在犯罪的主觀過錯。
面對檢方指控,庭審中楊博承認,有時候吸毒後“會出現幻覺”,不過他一直認爲,吸毒不會對開車有多大的影響。
據楊博交代,事發當天凌晨,他在網吧吸食過一次K粉,中午1點左右“爲了提神”再一次吸食,之後他送公司的一個客戶去機場,返回途中經過永豐立交橋時出現“恍惚”。
對於事發的經過,楊博始終堅持“啥都不曉得”。他說事發前就覺得很困,很疲勞,事發時自己處於沒有意識的狀態,直到警察到現場把他從車上拽下來,他看到圍了好多羣衆,才知道出事了。
馬靜華認爲,被告人所吸食的毒品和危險駕駛行爲之間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本案中認定的一個關鍵點。
“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致辨認能力和行爲控制能力嚴重降低,降低的程度達到睏倦,直至事發後完全失去意識,其危險性與醉酒駕駛大致相當,據此可以認爲其吸毒行爲與駕車所致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馬靜華說。
記者瞭解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異。前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後罪最高刑期僅爲3年。
原紅旗認爲,“毒駕”是比“醉駕”更嚴重的行爲,對醉酒的認定標準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毒駕”作爲少見類型的犯罪,不像“醉駕”那麼容易鑑別。因此,他呼籲“毒駕”入刑,以此警告“毒駕”人,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與醉酒駕駛行爲不同,對於過量吸毒所影響的精神狀態缺乏相關的鑑定標準。”馬靜華指出,針對這種標準缺位,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根據吸食毒品類型的不同,就毒駕案件中的“醉毒(類似醉酒)”狀態規定明確的認定標準,指導偵查機關辦案,統一司法適用。
“由於立法上不可能窮盡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或行爲,而這些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又可能會較爲嚴重,故賦予司法機關對這些行爲危害性質及結果的裁量權具有現實的合理性。”馬靜華認爲,“毒駕”入刑並非一種新型的刑罰機制,不過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具體表現。
本報成都3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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