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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新刑事訴訟法看點⑥
本報記者李娜
司法實踐中已經大大發揮威力的刑事和解制度,法律上一直沒有“名分”,不但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影響了各地適用刑事和解的積極性。
本輪刑事訴訟法大修,將“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作爲一個新內容列出,試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得到法律的認可。
多名司法實務界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紛紛表示:“今後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終於有法可依了。”
“有限私了”提高司法效率
來自各地司法實務部門的信息顯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司法機關從看人家“試水”刑事和解,轉而紛紛加入親自“涉水”的行列。
“這並不是趕時髦。”在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院長袁挺看來,“對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促使被告人積極賠償,不但能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同時有利於促進被告人迴歸社會。”
據統計,該院自2007年年初被指定爲試點區以來,進入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達100多件,5年來共計挽回被害人損失達700餘萬元。
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負責人呂思廉認爲,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量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時,由於縮短了辦案週期,緩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處長鬍靜透露,一起普通的刑事傷害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直至法院作出判決並執行,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比適用正常訴訟程序的平均辦案天數要減少10天左右。
“隨着和諧社會建設理念的日漸深入,刑事和解的操作依據和空間變得越來越大。”胡靜表示,實踐證明,通過對部分刑事案件的“有限私了”,能夠在提高司法效率和構建和諧司法環境方面收到顯著的社會效果。
審慎把握杜絕“花錢買刑”
被告人賠償就可以免於死刑或者從輕處罰,這不是“花錢買刑”、“花錢買命”嗎?多年來,這樣的詬病不絕於耳。
胡靜認爲,“這是一種誤讀”。事實上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刑事和解,“新刑訴法把刑事和解的範圍限定在一個比較小的範圍,就是爲了慎重地把握這個程序的設置”。
據介紹,刑事和解是在公權力掌控之下進行的,而且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並非以經濟賠償(補償)作爲必要內容,更不是以加害人付出金錢的多少來決定處理結果。“影響對加害人處理結果的是被害人及社會對加害人的接納程度。”胡靜說。
袁挺的理解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等惡性刑事案件是不適用刑事和解的;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儘可能量刑均衡,並不一味是賠得少就判得重。比如,同樣都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爲受害人受損情況不一樣,當事人經濟狀況不一樣,在賠償上就會差別很大,但法官在量刑上、程序上依然會很規範,不會違背法律法規。
呂思廉告訴記者,杜絕花錢買刑要公開透明,藉助網上案件告知系統向雙方當事人公開,自覺接受羣衆監督;要雙方自願;還要證據充分。如果尚未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就急於和解,容易引發爭議。
公檢法全面完善辦案流程
新刑訴法公佈後,北塘法院刑庭的法官們忙着梳理近年來成功的刑事和解案件,希望通過彙總、對比、研究,對今後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刑訴法爲其正名之後,會有越來越多的案件走刑事和解程序。”袁挺透露,該院正在草擬一份推動公檢法共同開展刑事和解的文件。他表示,這次刑訴法明確指出,公檢法均應當主持刑事和解,如果公安、檢察院在前期就能促成刑事和解的話,將更早地化解社會矛盾,更利於社會穩定。
胡靜所在的朝陽區檢察院則將進一步建立健全對刑事和解的監督體系和質量監控機制。建立刑事和解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法院在刑事和解方面的溝通、協調和配合,暢通處理渠道。
“蘇州公安局將刑事和解列入了規範化指標體系。”呂思廉表示,將在全市層面通過統一和解標準、統一監督制度、統一文書格式,從形式到內容,規範全市刑事和解的操作流程,促進執法規範化建設。
本報北京3月25日訊
專家點評
宋英輝(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各地司法機關將當事人和解辦案機制引入公訴案件的辦理中,總體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探索中也存在適用案件範圍、條件、標準不一,對當事人自願性關注不夠等問題。
新刑訴法以專章規定了刑事和解程序,明確了適用的案件範圍、條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對於規範司法實踐,保證案件處理效果,具有積極意義。在理解和貫徹執行該規定時,應當特別注意依法進行,尤其是要重點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過、當事人自願及當事人關係的修復,着力化解矛盾,促使犯罪人迴歸社會,防止“花錢買刑”和其他腐敗現象的產生。
本報記者李娜整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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