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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鄧紅陽
3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時強調,不以犧牲地質環境爲代價求發展,要通過地方立法,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縣級政府職責更加清晰
“過去,一提起地質環境保護,總有推諉扯皮的現象。”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說,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縣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責任。
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地質環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質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明確政府職能部門具體職責表示認可。
草案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
地質遺蹟保護力度加大
“在地質遺蹟保護區或地質公園內私挖亂建的現象時有發生。草案如能順利通過,爲打擊此類違法行爲提供了地方法規依據。”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
草案明確規定,對下列地質遺蹟應當予以保護:對追溯地質歷史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各類地質剖面和構造形跡;對地球演化或生物進化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化石及其產地;具有重大科學研究或觀賞價值的岩溶、花崗岩奇峯、石英砂岩峯林等奇特地質景觀;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岩石、礦物、寶玉石及其典型產地;有獨特醫療、保健作用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以及有特殊地質意義的瀑布、奇泉。
“禁止在地質遺蹟保護區、地質公園範圍內擅自從事開礦、採石、取土、放牧、墾荒、採伐等活動。禁止在地質遺蹟保護區、地質公園範圍內建設可能對地質遺蹟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建(構)築物。本條例實施前經批准已建成但對地質遺蹟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建(構)築物,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確需拆遷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補償。”部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草案中這些禁止性條款可以避免“柔性執法”現象的出現。
嚴懲相關責任人不作爲
“我感到草案有一個亮點———此次地方立法,不僅對違法行爲的處罰更加明確了,而且體現了對責任人的不作爲進行嚴懲。”一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根據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行爲包括,對不符合規定的審批事項予以批准的;不履行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發現破壞地質環境的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對已經發現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未及時報告的;對已經發現應當保護的地質遺蹟沒有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侵佔、挪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爲的。
本報鄭州3月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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