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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原黨委副書記吳順弟侵吞公共財產、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公款共計2800餘萬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2年起,吳順弟利用擔任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原黨委副書記、隴興村黨總支書記兼上海隴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上海華興實業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房產公司開發梅隴某地塊。
2007年底,上海市閔行區檢察機關陸續收到羣衆舉報,對吳順弟開展立案偵查。經查明,吳順弟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308萬餘元,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836萬餘元,挪用公款697萬餘元,涉案總金額達28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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