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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小夥子獲刑四年半
本報訊(記者陳杰通訊員阮錦平)不到20歲的李某強爲了不勞而獲多次實施犯罪,斷送自己的前程,最後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去年7月27日~8月7日,被告人李某強在新會區會城某商店內,向店主林某、曾某借錢,遭拒絕後,即以砸爛店鋪相威脅,敲詐勒索作案6次,勒索到人民幣3150元。
去年7月30日和31日,其又在上述商店先後持彈簧刀脅迫店主林某、曾某交錢,搶劫作案兩次,搶得人民幣1200元。案發後,被告人李某強已退贓款人民幣4500元,後發還被害人。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強敲詐勒索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又持械以脅迫方法劫取私人財物,其行爲已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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