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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彭姓男子罵佔用小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判彭某犯有公然侮辱罪,但臺“高等法院”認爲,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爲,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辭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佔用公有地的行爲應享有良好評價。”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泄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它宣泄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它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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