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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外出,將四歲的兒子獨自留在家中,結果悲劇發生了。由於房子的入戶花園護欄設計存在缺陷,男童失足墜樓身亡。傷心欲絕的夫婦把地產商告上了法庭,認爲地產商應對兒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小孩獨自鑽出陽臺墜亡
羅先生、彭女士夫妻與兒子小羅居住在東莞鳳崗鎮雁田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裏。2011年4月17日,彭女士在外旅遊,羅先生上午外出買菜,讓小羅獨自在家。羅先生買菜回來後,卻找不到小羅,而家裏又沒有異常,所有現金、財物都沒有丟失,門、陽臺和窗的防盜網也未遭破壞。心急之下,羅先生撥打110報警,派出所進行了調查,發現小羅已經從入戶花園最上面兩條橫杆間鑽出意外墜樓死亡。
羅先生夫妻認爲,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爲商品房的開發者,提供的陽臺欄杆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當承擔責任,遂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近60萬元。
陽臺缺陷還是監護問題
男童墜亡的悲劇是誰導致的,小孩父母與開發商進行了激烈的爭辯。庭審中,房地產開發公司方面表示,羅先生夫婦未盡監護責任是導致小羅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時,公司在陽臺的設計和施工中已經考慮到了防止兒童攀爬保護兒童生命安全的因素,陽臺的安全性是符合國家規定的。
羅先生的代理律師則認爲,作爲商品房的開發者,開發商提供的陽臺欄杆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當承擔責任。法院調查發現,該陽臺護欄的設計與國家相關強制性規定嚴重不符,存在重大缺陷:距離地面45cm範圍內有可踏面,因此欄杆淨高不足71.6cm,嚴重低於規定的最低值110cm。不能有效防止兒童鑽出,最上兩條橫杆間的垂直距離與橫面距離均大於有效防範距離11cm。
地產商、家長各擔半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羅氏夫婦雖然安裝了陽臺防盜網,可有效防止了前面兩種情況對兒童造成的損失,但該陽臺護欄的設計仍不能防止兒童從最上兩條橫杆間鑽出墜樓。而小羅恰是從這兩條橫杆間鑽出墜樓死亡的。故該陽臺護欄的設計缺陷與小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小羅未滿5週歲,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羅先生與彭女士是小羅的父母和法定監護人,應盡監護照顧之責。羅先生事發時留小羅獨自在家,致使小羅完全不在其監護之下,是造成事故發生重要且不可缺少的原因之一。
上述兩個原因和情況,對造成小羅墜樓死亡的結果缺一不可,各負50%的民事責任。因此,法院判令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羅先生、彭女士夫婦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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