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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附帶民事的調解工作,已經成爲最高法死刑複覈時一種常態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戴長林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據介紹,最高法自收回死刑複覈權後,始終要求對死刑附帶民事部分做好調解工作,這兩年來又進一步強化了這項工作,刑事審判庭領導、審判長、審判員均積極參與了調解工作。
據瞭解,對於民間糾紛引起的、被害人有過錯的、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的死刑案件,只要獲得被害方諒解,依照《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依法從輕處刑。此類案件,死刑複覈法官、刑事審判法官將首先進行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工作,嚴格依法慎用死刑。
戴長林表示,死刑案件附帶民事的調解工作作爲一項嚴肅執法、有助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審判工作,不僅要考慮依法依政策嚴格控制死刑,還要盡最大努力保障被害方能夠及時得到物質上的補償、精神上的撫慰,促進社會和諧。
據介紹,這些年來,最高法刑三庭每年調解成功十幾起此類案件,當事人雙方均服判,做到了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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