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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
調查起因: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面臨究竟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的爭議
調查發現:因爲民間借貸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大量且普遍存在,其潛在的法律風險遠超其表象
本報記者杜曉
一起金額較大的民間借貸糾紛近日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雙方圍繞這一案件究竟屬於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進行了辯論。
值得人們深思的是,透過上述案件可以發現,在沿海地區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行爲,隨着經濟形勢的變化,其風險正被層層放大。
資金借出難收回
在上海工作的福建人姚燕斌今年春節沒有回家。
“實在不敢回去了,一回去都是要債的。”姚燕斌沮喪地說。
兩年多前,由於工作關係,姚燕斌認識了江蘇綠佳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春寶。其後,凌春寶告訴姚燕斌,其公司在江蘇南通有一個“很不錯的”房地產項目,但是資金有些吃緊,希望他能“幫助一下”。
姚燕斌告訴記者,這樣的借貸行爲,在當地生意場上十分常見。於是,他到南通市考察了上述項目。
“我當時算了筆賬,這個項目的土地成本很低,利潤應該比較高,再加上對方提出用房產和土地作抵押,我就答應了。”姚燕斌說。
不僅是姚燕斌,包括他的老鄉林靜、張永豐都陸陸續續借錢給了上述項目,累計達6000多萬元,其中姚燕斌一人就借出了5000多萬元。
此後,江蘇綠佳公司在歸還了一部分借款利息之後就再無下文。與此同時,凌春寶也玩起了失蹤,姚燕斌等人屢次討要對方允諾的按月歸還的欠款都未果。
案件性質存爭議
無奈之下,姚燕斌等3人分別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綠佳公司。
對於這一案件,南通市中院下達民事裁定書認爲,本院在審理原告姚燕斌與被告江蘇綠佳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凌春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發現第三人凌春寶以江蘇綠佳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借貸鉅額款項的行爲涉嫌刑事犯罪,遂將本案移送南通市公安局,該局現已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爲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爲不屬於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因此,本案所涉及糾紛目前尚不能依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對於是否應當由人民法院主管,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當事人可視情另行起訴。對林靜、張永豐起訴的裁定與上述裁定相同。
對於上述裁定,姚燕斌不服並上訴至江蘇省高院,他認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蘇綠佳公司因借貸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經濟糾紛。
此案二審近日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二審庭審現場,主審法官總結: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上述借貸行爲究竟是姚燕斌與江蘇綠佳公司之間的行爲,還是與凌春寶個人之間的行爲。
對此,姚燕斌的代理律師認爲,應該屬於公司行爲,因爲凌春寶抵押給姚燕斌的土地證就是屬於江蘇綠佳公司的,上面還蓋着江蘇綠佳公司的公章。
而江蘇綠佳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認爲,應該屬於個人行爲,因爲姚燕斌等人匯來的資金都是進入了凌春寶的個人賬戶。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主審法官認爲,對姚燕斌和林靜、張永豐3起案件,可以考慮同時進行裁定。
借貸風險勿忽視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在江浙沿海的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極爲盛行,已經成爲商場重要的融資渠道。
“一般來說,出門做生意的,誰沒有困難缺錢的時候,通常是朋友說一句話,其他人就會積極地幫他去借錢。”姚燕斌對記者說,他在認識凌春寶之後,兩人就迅速成爲了“朋友”。
記者由此發現,這起民間借貸案件的背後實際上有一條長長的借貸鏈條。
“我早就告訴過你,那個人(凌春寶)不可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債主現在正寸步不離地跟着姚燕斌。她告訴記者,姚燕斌借出的錢裏,有1700多萬元是屬於她的。
姚燕斌告訴記者,在當地,如果遇上了好的“項目”,許多親戚朋友聯合起來共同湊成一大筆錢然後共同借出去,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
記者注意到,在姚、林、張3人中,有一個人將錢款的組成列出了一張詳細的目錄,其中包含十多人,款項從十多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據瞭解,衆人均屬親戚朋友關係。目前,許多人正在天天逼債,矛盾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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