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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茂名訊(記者關家玉通訊員鄒輝球)以李志康爲首的重大涉惡團伙案日前在茂名中院終審判決,茂名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化州法院對李×康等7名被告人的刑事判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李×康等7名被告有期徒刑6年到2年不等的刑罰。
據茂名中院指控稱,以李×康爲首的一夥無業青年糾集在一起,盤踞在化州市區、城郊等地,爲壟斷經營市場,對競爭對手頻頻實施打、砸、搶等犯罪行爲,企圖通過暴力迫使對方知難而退。在不到一年半時間內,就瘋狂作案9起。綜合7名被告人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一審法院作出了6年到2年不等的刑罰判決。
被告人郭×勁、郭×鑫、李×參、李×康、何×波不服判決,上訴至茂名中院。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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