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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8年前,通州區永樂店鎮政府將一塊79畝的土地出讓給一家公司經營,如今又以自己當初是越權處置爲由,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前天,此案在通州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公司當庭提出反訴。
2003年通州區政府進行招商引資,經通州區招商局推薦,北京馥華佳城紙業有限公司到通州區永樂店鎮投資辦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帆稱,2003年8月20日,該公司和鎮政府簽訂了用地協議,鎮政府將永樂店鎮工業區路以南的共79畝土地出讓給該公司,期限50年,共計422萬元。協議簽訂後,該公司付了土地總款的保證金40萬元,鎮政府也將這塊土地交付使用。此後,該公司在土地上建設了3800平方米的廠房和設施,併購置安裝了設備,正式生產了8年。但由於鎮政府未能辦下來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公司一直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現在卻被鎮政府告了。
永樂店鎮政府的代理人則說,他們與紙業公司簽訂協議後,該公司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已在協議出讓土地上建設部分廠房與設施。同時因爲協議內容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土地使用程序的規定,雖經鎮政府努力也未獲得批准,並被告知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另外,協議涉及土地屬永樂店鎮大羊村、孔莊村等幾個村集體所有,鎮政府當時屬於“越權處置”。現在政府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用地協議無效,該公司向鎮政府返還佔用土地。
法庭上,紙業公司代理人表示,他們建設部分廠房與設施完全是經過鎮政府同意和支持的,當時鎮裏爲了招商,承諾他們“先上車,後買票”,即先建廠房與設施,後由鎮裏幫助補辦建設廠房與設施的手續。而且大羊村、孔莊村等幾個村均屬永樂店鎮所管轄,鎮政府既然將幾個村集體的土地協議交給公司使用,就說明幾個村已經集體同意,雙方簽訂的用地協議從內容和程序上都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公司當庭反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用地協議有效,鎮政府應承擔未給他們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合同違約責任,並依法駁回鎮政府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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