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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孫子結婚沒房,80多歲的爺爺將房屋贈與他居住,並簽訂協議約定晚年由孫子贍養。一年後,因孫媳婦懷孕,爺爺搬出該房屋。兩年來,其屢次要求搬回居住,均被拒絕。日前,爺爺將孫子和孫媳婦告上法庭。北辰區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方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照顧原告的義務,一審判決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家住北辰區的徐爺爺今年85歲。2008年,孫子結婚沒房,一家人商量後,決定讓他搬到爺爺的樓房單元裏。當時祖孫倆簽訂了協議,約定將該房贈與孫子作爲婚房;徐爺爺晚年隨小兩口共同生活,生活起居均由小兩口照顧。一年後,孫媳婦懷孕,出於種種不便,徐爺爺搬出後住進一處平房。
此後兩年裏,隨着年歲逐漸增大,徐爺爺生活上出現很多困難,爲此他多次提出要搬回去,均遭到拒絕。後其要求孫子搬家騰房,也被拒絕。爲此,徐爺爺將孫子和孫媳婦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馬上將房屋返還。法院審理中,被告方辯稱,當年購買房屋時,被告的父母曾參與出資,房屋裝修時小兩口花費了數萬元。二人表示,現孩子已經順利降生,爺爺可隨時搬回同住。對此,徐爺爺嚴詞拒絕,要求被告一家必須搬走。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系祖孫關係,直系血親。現原告已經80多歲,自理能力越來越差,需要一個較好的生活環境,以保證其安度晚年。原、被告之間雖有協議,但被告並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隨原告一起生活並照顧原告的義務,原告作爲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一審判決,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附義務贈與房產拒履行可以收回
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解釋,《合同法》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在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後,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贈與人將房產贈與受贈人,目的是爲了讓受贈人從精神和生活上給予其關心和照顧。而受贈人在取得房產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並妨礙贈與人行使房屋使用權,明顯是侵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贈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返還房產。(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