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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一公司領班與員工打架致員工曾某死亡,事後曾某家屬得到了對方賠償,而後又被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該公司不服將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前天,此案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
死者曾某和領班馮某都是北京一家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僱員,負責合作單位的日常保潔、建築及生活垃圾清運、垃圾消納、廢品回收等工作。據該公司起訴稱,2010年7月27日早上8點多,領班馮某與曾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因而引發互毆,導致曾某死亡。事後馮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支付給曾某家屬刑事附帶民事賠償18萬元。2011年4月7日,曾某之子向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定曾某爲工傷。
該環境工程公司認爲,他們與曾某之間的關係爲僱傭關係,曾某之死不應被認定爲工傷,而且被害人親屬已得到馮某的民事賠償,因此起訴要求昌平人社局依法撤銷作出的工傷認定。
昌平區人社局的代理人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屬於工傷。曾某與該公司之間有勞動關係,事發當時,曾某正在進行保潔工作,領班馮某走過來指責曾某偷懶,工作不認真,曾某與其辯解了幾句,馮某便將曾某打倒在地,並非兩人互毆。曾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正在打掃衛生時遭到的暴力行爲,馮某的刑事判決書中表述得很清楚,而且認爲曾某在這起傷害過程中沒有過錯。曾某之子向他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該局經調查覈實,認爲曾某從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針對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在2011年9月1日向該公司郵寄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書,但該公司在限期內並未提供相關材料。因此該局根據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採納,對其所述曾某受工傷傷害的情況予以認定。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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