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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
崔中波
記者在北京、山東、遼寧等地採訪發現,農村公益性墓園正成爲面向城市居民熱銷的“小產權墓”,95%以上都賣給了市區。部分小產權墓曾多次被叫停,但仍公開銷售。業內人士稱,墓地開發利潤遠超房地產業。(4月2日新華網)
客觀而言,小產權墓有其“與生俱來”的優勢。一是價格低廉,相較於城市經營性公墓幾萬、幾十萬的價格,甚至還要擠着才能預訂上的昂貴“期墓”,小產權墓便宜的價格簡直就是白菜價。二是環境優美,和逼仄、糟亂、供不應求的城市墓地相比,依山傍水、綠樹成蔭、幽靜寬敞的小產權墓,自然招人待見。三是按需提供,城市公墓只有20年產權,且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嚴格限制墓穴佔地面積。而小產權墓則爲永久產權,不存在任何約束條件。
這麼看起來,小產權墓有其存在的經濟價值與天然合理性,但不容爭辯的事實是,其從根上說是不合法的。因爲按照我國《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這樣規定無非是基於兩點考量,一是防止衝擊公墓市場秩序,避免給墓地的使用經營帶來潛在的糾紛;二是預防農村的土地流轉陷入混亂,保護耕地。
只是,法律的良善初衷並不會自然發揮作用,非法賣墓也不會因爲“一紙規定”就戛然停止,小產權房的“前車之鑑”早就告訴我們,暴利之下必有勇夫,無爲之下必生亂象,假如職能部門聽之任之,或者只顧扯着嗓子幹喊“嚴厲打擊、堅決取締、嚴肅處理”云云,不動真格地進行實質性治理,那隻會讓“勇夫”愈勇,讓“亂象”愈亂。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誠如小產權房能不能放開、該不該存在下去一樣,對小產權墓我們可以爭論、商榷、探討,甚至質疑法律、譴責職能部門不作爲。但是,在目前的殯葬制度框架下,政府部門必須先扼腕阻止住小產權墓的恣意亂長,將不合法交易行爲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不是等到最後秩序沉淪了、規則毀滅了,再下力氣、出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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