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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報羣工部:
我日前將位於津南區的一套空置房屋在“金樂家”房地產中介進行出租,出租過程還比較順利,就在出租房屋並繳納其中介服務費後,中介方只給了我一個手寫的收據,收款人爲該中介業務員的個人簽名(無中介方的名稱和公章)。這點讓我開始質疑了,現在房屋中介的業務員流動性較大,以後如房屋出現一些情況後客戶可以憑藉發票來到中介方查詢(中介方留存房屋產權證,出租承租雙方身份證複印件),所以要求中介方開具中介費的正式發票,對於出租承租雙方也都是一種合理的要求。然而我向中介方提出該要求時,卻被中介方以種種理由推託,一開始說開具發票需要交納10%的稅金,就當我們問其你們收取的中介費爲什麼需要我們交納稅金時,其又說門店不能開具發票,只能去津南稅務局去找稅務局代開發票,但需要時間。於是就在我們等了兩個星期還沒有接到中介方任何回信時,致電查詢,又被告知稅務局說如果是個人客戶不能開具發票,如果開票擡頭爲企業,必須提供企業稅號和公司全稱。我們明確要求開具的是個人名稱的發票,其又要求我們等,直到現在兩個多月過去了,仍未有任何進展。然而據我瞭解,我的朋友之前通過知名房屋中介“我愛我家”出租房屋後,在索要發票時同樣也遭到門店拒絕。
中介方如果賣出一套房屋後,會收取房屋總房款的1%作爲中介費,出租一套房屋會收取一個月出租房屋價格作爲中介費,數額是比較大的,可以說中介費還是有很大利潤的,理所當然應該爲客戶提供收取中介費的正式發票,不應如此推託拒絕爲客戶開具發票,請稅務部門調查。
讀者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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