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楊衛華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是今年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筆者認爲,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有利於控制房價,但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房價過高的問題。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是形勢發展的要求
近年,中央政府一直強調要適時改革房產稅制,在2011年上海和重慶兩市開展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又提出進一步擴大改革的試點。改革房產稅制是我國形勢發展的要求。
首先,現行房產稅制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現行的房產稅制度是1986年制定和頒佈實施的,今天許多內容已經過時,難以適應形勢發展和稅收徵管的需要。其次,房地產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分配不公所引起的收入懸殊嚴重,1998年開始住房制度改革以後,收入懸殊也表現爲私人佔有房產的懸殊,在房屋資源增加,部分居民住房不斷改善,空置房數量增大的同時,另一部分居民蝸居現象也在擴大。住房矛盾突出,房產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閒置和浪費;同時,貧富差距擴大,社會矛盾加深。這需要發揮稅收等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再次,基層政府財政收入困難,亂收費現象嚴重。房產稅作爲財產稅的重要稅種,是基層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爲了發揮財產稅的職能作用,需要改革房產稅制。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的主要目的不是控制房價
對改革房產稅制的主要目的有四種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爲是爲了控制房價;有人認爲是爲了使房產稅成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稅種,增加縣以下政府的財政收入;有人認爲是爲了調節財產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也有人認爲是爲了優化稅制,增大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
筆者認爲,改革房產稅制、擴大房產稅的徵稅範圍,有利於穩定房價、控制房價上漲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改革房產稅制,擴大房產稅的徵稅範圍,主要目的並不是爲了穩定或遏制房價。房產稅作爲財產稅的主要稅種,其主要作用應當是財產稅調節貧富差距的職能作用。從我國現階段來看,房產是家庭財產的主要形式,房產稅作爲財產稅的一個主要稅種,應以調節財富,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爲主要目標,應以公平爲主兼顧效率。改革房產稅制,擴大房產稅的徵收範圍,對居民的經營性和部分非經營性房產徵稅,有利於減少對房產的需求,增加房產的供給,對穩定房價無疑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房產稅制改革不可能從根本上控制房價。同時,房產稅也是我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隨着經濟發展和房產增加,房產稅的收入會不斷增大。據統計,2010年房產稅實現收入894.06億元,同比增長11.2%,房產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爲1.2%。不過,財產稅與流轉稅、所得稅種相比,其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很低,據有關部門統計,2007年以前未超過5%,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也只有10%左右,2009年升至7.33%和13.39%,遠低於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因此,其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有限,一時難以保證地方政府對財政資金的需求。
新的試點地區應把房產稅徵稅對象從經營性房產擴大到部分非經營性房產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範圍,筆者提出以下改革設想:
筆者認爲,在2011年1月起重慶市把房產稅徵稅範圍擴大到對本市居民個人新購高檔住房和獨棟商品房(包括增量和存量)、非本市居民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徵稅;上海市擴大到對本市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基礎上,新的試點地區應把房產稅徵稅範圍擴大到對居民個人非經營性的部分存量住房進行改革的試點。
筆者認爲,改革的內容應當包括:一是納稅人應從企業和個人擴大到機關和事業單位。即不僅對企業和個人的經營性房產徵稅,也對公共部門和社會團體的公用房產徵稅。擴大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徵收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一方面有利於平衡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與企業和個人房屋的稅收負擔,促進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節約用房,避免房產資源浪費。二是徵稅對象從經營性房產擴大到部分非經營性房產。即對居民個人的部分非經營性房產徵稅,也就是,既對廠房、商店和出租的房產徵稅,也按國際通行做法,對居民每個家庭超過一套的住房(比如以人均不超過50平方米或每戶一套144平方米爲免稅標準)徵稅。通過徵稅,增大房產的持有成本,既有利於減少居民個人對房產的需求,有利於限制炒房,也有利於多房者減少對房屋的佔有,增加市場供給,縮小供需矛盾,優化房產資源配置。三是對開發商建好但超過兩年沒有出售的房屋徵收房產稅。減少開發商對房產的囤積,增加房屋供給。降低商品房的空置率,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
作者系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研究中心主任、嶺南學院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