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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高廣華】證監會日前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明確指出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虧損,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方式來彌補公司虧損。
《指引》明確了監管要求:一是應當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二是不得采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上述法律規定;三是應當在臨時公告和年報中充分披露不能彌補虧損的風險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四是在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全額承繼虧損的影響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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