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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調查,從“第一個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市,到之後陸續試點的浙江慈溪、湖南瀏陽、寧夏銀川、寧夏青銅峽等地,包括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在內的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公示制度,雖然各地具體操作有較大差異,但結果卻非常相似———沒有結果。
“零投訴”是否意味着“零問題”,恐怕誰都不能簡單下結論。正如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提出,“零舉報”恰恰是“效果不好”的表現,“說明現在所實行的公示方法有問題”。深究下去,公示方法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兩個,其一是公示的範圍過窄,僅公佈一部分或僅限於很小範圍內;其二是對公示的內容公衆缺乏有效的監督途徑。
從公示範圍看,幾個試點單位的公示都未做到完全徹底的公開。比如,新疆阿勒泰雖規定了官員財產申報須有詳盡的項目,但很多隻限於內部掌握,只選取其中部分上網公示,公衆自然難看到官員財產的全貌。再比如,浙江慈溪和寧夏銀川市採取的都是在內部公示的方式。
一旦監督主體都是“內部人”,那麼監督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爲在財產公示問題上,“內部人”之間並沒有相互監督的積極性,積極監督既不會讓自己受益,還有可能“引火上身”。損人不利己的事情,自然無人問津。
另外,公衆對財產公示內容缺乏有效監督途徑,更是官員財產公示遭遇“零投訴”的根本原因。按理說,通過官員財產公示暴露出來“不正當財產”,最大的受益人是作爲納稅人的公衆,因此公衆對於監督官員財產公示最有熱情。近些年來,全國兩會上每每有涉及官員財產公示的提案甚至爭議,都能引起公衆的廣泛共鳴,就是最好的例證。
事實上,官員財產公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要爲公衆監督官員財產情況提供公開的資料。因此,官員財產公示只是第一步,若要讓公衆積極參與監督,還要賦予公衆相應的權力。畢竟,由於信息不對稱,公衆對於公示的官員財產基本上屬於“兩眼一抹黑”,即便想投訴也是“無從投訴”。
應該說,當前一些先行試點地區公示官員財產的做法,之所以遭遇“零投訴”的尷尬,本質上還是這些試點地區的做法,更像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創新,而不是一整套系統的制度設計。於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而言,要真正發揮作用,需要一整套相互銜接的制度作爲支撐才能實現。所以,“零投訴”意味着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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