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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計第十計爲笑裏藏刀,其文曰:“信而安之,陰以圖之;備而後動,勿使有變。剛中柔外也。”意思是說,爲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故作友好,使對方信以爲真,從而麻痹大意,進而實現自身意圖。這是一個暗藏殺機而外示友好的策略。這一策略不僅在戰場上層出不窮,在生意場上也是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不法之徒爲了達到險惡目的,笑裏藏刀幾乎成了他們的慣用伎倆。
[案例]
外籍人員劉易斯在中國無固定職業,靠批發小家電出口至非洲謀生。2009年年底,其通過網絡聊天結識了從事商貿的天津人徐某並逐漸取得徐某信任。2010年年初,劉易斯致電徐某稱其外籍朋友欲在津投資從事假髮加工出口,意欲在天津尋找合夥人負責假髮產品生產及銷售。徐某欣然應允。而後劉易斯告知徐某其朋友近日會將假髮樣品通過國際快遞郵寄至天津,要求徐某領取。天津海關駐郵局辦事處對以徐某爲收件人、申報品名爲假髮的進口郵寄包裹進行查驗,發現其中除假髮數小袋以外,另夾藏一包乾草狀植物。經鑑定,該植物爲毒品大麻,重量約爲10千克。
海關緝私人員在徐某前往郵局收取郵件時將其依法控制,徐某對該郵件內裝毒品無法進行解釋,也無法提供劉易斯的真實姓名及詳細情況,司法機關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後經偵查,緝私人員將身在廣東東莞的劉易斯抓獲,其供述了夥同境外人員以商務合作爲幌子,騙取中國公民信任及其聯繫方式,利用無辜公民收領含毒包裹後再親自前來索取的方式,非法走私毒品的事實。這一供述,證實了徐某對毒品不知情、確係被矇騙的事實。後徐某被解除強制措施,劉易斯被判刑。這就是劉易斯“笑裏藏刀販‘毒’計”,緝私局“金睛拯救迷茫人”。
[檢察官點評]
近年來,爲非法牟取暴利並逃避司法機關制裁,毒品犯罪分子販賣、走私毒品的手法日益翻新,而郵遞渠道走私販毒具有見貨不見人、成本低、利潤大的特點,成爲毒販覬覦的重點走私途徑,該類案件在廣州、北京地區頻發,近年天津市檢察機關辦理的走私毒品案件數量也顯著增多。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往往是外籍人員或者是被外籍人員僱用的中國居民,其常用作案手法是先以交友爲名,騙取信任,獲取家庭地址等聯繫方式,後以商務合作收領樣品、幫助代領包裹轉寄等幌子,將含毒郵件以被騙者爲收件人郵寄,被騙者收到郵件後或者被要求轉寄他處或者由其他人來取,從而達到不法目的。在郵件的流轉過程中,毒販嚴密監控,一旦發現收件人被控制,便立即切斷聯繫,大大降低了其本人被抓獲的風險。而由於毒販提供給他人的信息純系虛假,聯繫過程也較爲隱蔽,用語含糊晦澀,導致收件人領取毒品被司法機關控制後,往往難以提供自己確係被矇騙的證據,從而增加了在證據法意義上被追訴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爲對毒品的明知,有證據證明確系被矇騙的除外……以矇蔽手段逃避海關檢查,在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即如果當事人無法進行合理解釋,亦無證據證明自己被矇騙的,就要承擔受到法律追究的風險。如果不是海關緝毒人員將正犯抓捕歸案,徐某將難逃此劫。
檢察官特提醒市民在與外籍人士交往,特別是在進行商貿活動過程中,要切實增強防範意識,遇到不熟悉之人,切不可被其虛僞的仁義假象所矇蔽,尤其是當遇到境外人員請求幫助代收郵件或者收領所謂產品樣品郵件時,定要多加思考,謹慎而行,以防成爲不法分子的販毒工具和幫助者。
通訊員盛國文實習生徐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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