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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算是完了, 我拿什麼賠呀!!! 你撞誰不行啊, 這車你也敢撞!!!
主持人:江曉清
法律分析:國鵬律師事務所
新聞背景
2012年1月30日在浙江省溫州市,一輛本田雅閣輕微剮蹭身價1200萬元的勞斯萊斯,本田雅閣駕駛人負全責,需賠償勞斯萊斯轎車維修費用35萬元,其中保險公司根據保險上限賠付16.2萬元後,雅閣車主還需承擔18.8萬元的賠償費用,相當於一部雅閣車的價值。
2月14日在南京機場附近,一輛東南菱悅撞壞了價值1200萬元的限量版勞斯萊斯幻影,東南菱悅駕駛人負全責。經估算,勞斯萊斯的維修費用約在80萬元到110萬元之間,而東南菱悅的第三方責任險賠償限額只有30萬元,東南菱悅車主需要賠償勞斯萊斯車主50萬元以上。
“平民撞豪車”事件頻發,“一撞回到解放前”,甚至傾家蕩產,民衆直呼“傷不起”!那麼,撞豪車會給撞車人帶來哪些法律責任,又會引發什麼法律問題?國外對“撞豪車”問題是如何解決的?我國又該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來解決此類問題呢?
撞豪車引發
法律責任和社會問題
記者:近年來,隨着勞斯萊斯等豪車的不斷增多,“平民撞豪車”事件頻發,平民車主“一撞返貧”。那麼,撞豪車會給撞車人帶來哪些法律責任,又會給其他人造成什麼不良社會影響呢?
律師李紅:如果撞車人撞豪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既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又有可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從民事責任方面來講,根據“損失填補”基本民事法律原則,撞車人應依據對交通事故所負的責任比例和雙方實際損失情況,對豪車車主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其次,如果撞車人無能力賠付數額達到一定的限度,撞車人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撞車人在撞豪車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其無能力賠付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時,撞車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面臨“牢獄之災”。
如果撞車人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則會給他人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我認爲這會造成路權的不平等。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分貴賤,路權應該不分高低,一律平等。由於擔心撞上豪車會承擔上述法律責任,許多車主不得不努力避讓,客觀上形成了豪車的道路特權,造成了事實上路權的不平等,扭曲了道路通行原則。
國外對豪車
事故的規定和處理
記者:我們知道,中國的汽車產業晚於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中國也是在近幾年才成爲豪車消費國之一,那麼國外對於這種豪車高賠償問題又是如何解決的呢?
律師邵國永:在美國,自1970年起,無過錯汽車保險法律開始在各州推行。所謂“無過錯”制度,即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誰撞了誰(即無論事故責任在誰),車禍雙方都由自己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而不需要賠付對方。所以,在美國大部分地區,即便追尾了豪車,對方的保險公司也會進行賠付。
在美國還有一項十分重要的汽車險種,名爲“無保險和保險不足駕駛人保險”。這個險種的意思是:若肇事者沒有買保險,或是保險額不足,甚至是肇事逃逸的話,這項保險就可以賠付投保者所受到的各類損失。即是說,如果投保額較低的肇事者撞了豪車,導致其保費不足以支付豪車的維修費用,豪車的保險公司就會根據合同付一筆賠償金,大大減少甚至免除了肇事者個人所需支付的金額。
在加拿大,車險是強制性投保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條件賠付”和“無條件維修”是“鐵律”。也就是說,“交強險”的“強制”,一方面是強制投保人必須先投保再上路,否則即算違章。另一方面則強制保險公司必須全額理賠,而不受交通責任比例等因素的影響。這種“雙強制”使得每一輛在街頭行駛的汽車都是“全險車”,一旦發生事故,不論責任歸誰,都不至於無人“埋單”。
對我國處理
豪車事故的建議
記者:通過對比中外車輛保險制度的差異,結合中國的國情,您認爲我國該如何通過制度的設計來解決此類問題呢?
律師張克:借鑑美國、加拿大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豪車事故的規定和處理機制。
1.通過制度設計讓豪車車主承擔更多的義務。誠如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慶洪所言,之所以應對豪車作出限制,是因爲豪車開到了公路這種公共空間,會與其他車輛及行人發生關聯。而現實中,豪車就像是一枚“炸彈”,隨時都可能讓其他車主不堪重負;與豪車剮蹭或碰撞就會造成鉅額賠付甚至傾家蕩產,這是任何一個駕車者都不可能預料或想象的,也不是其所應當承擔的風險,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慌。因此,對於超出普通人的正常認知水平和賠付能力的那部分風險,其主要責任就應該由豪車車主來負擔。
2.限定撞車人的責任範圍和豪車一方的最高獲賠金額。如果是單純的財產損失,法律只應當規定撞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能追究撞車人的刑事責任,除非撞車人存在故意的情形。
與此相對應,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如果撞車人無能力賠付金額達30萬元就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因此應當將豪車一方的最高獲賠金額限制在30萬元以下,以免出現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情形。
3.進一步完善保險制度。通過不斷完善保險險種、保險費率、設立專項保險基金、探討建立保險公司的強制理賠責任等制度,進一步加強保險理賠,減輕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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