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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美國發生了一起被記述者海因茨·利普曼戲稱爲“紐約大審判”的案件:古特原來是德國柏林著名的兒科醫生,初到紐約的他只能靠做零工維持生計,與人合租在南曼哈頓的貧民社區。
一天,房東莫菲的小兒子吉米重病不起,他請一位來自意大利的老醫生爲其兒子診治兩次後,仍不見好轉,因無力支付醫藥費,老醫生拒絕繼續出診。萬般無奈之下,房東哀求古特爲他兒子治病。
古特當時尚未取得美國的行醫資格,如果答應莫菲的請求,不僅會失去行醫執照的考試機會,還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眼見小生命日漸衰弱,出於醫生的天職,古特決定爲吉米治病,經過十天十夜的救治,終於挽救了小吉米。
由於意大利裔老醫生的告密,古特因非法行醫被送上了法庭。審判當天,包括莫菲在內的上百民衆自覺來到法庭,呼籲法庭判令古特無罪,並湊了68美元準備爲其繳納罰金。法官在聽完各方陳述之後,最終作出瞭如下判決:“古特先生,您違反了法律,原因是爲了要遵循另一條更高的法律。因此,我判您無罪。”
作出這個判決的並非聲名顯赫的大法官,人們甚至再也不會記起他的名字,但是,他值得每一位法律人銘記和感懷,因爲他向我們宣示了一個樸素而永恆的真理:法官絕不能囿於僵化的法律規則而放棄對司法正義的終極追求。
司法的藝術在於對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完美衡平
按亞里士多德的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推論,法治有着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規則之治,二是良法之治。規則之治追求的是有法可依,且法律規則得到普遍的遵守和適用,這是司法形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良法,既要尊重特定地域和時代的經濟文化條件,又要回應民衆的普遍期待,實現立法者意志,因此,良法之治首先對立法者提出了極高要求。
現代的代議制民主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集中民智、體現民意,可以認爲基本實現了良法之治。然而,在司法領域,即使排除腐敗、干預等人爲因素,法律被公正地實施也並不必然帶來世所公認的實質正義,司法的公正性總受到種種質疑,這是困擾法官和法學家的一個共同難題。法官的職責是適用法律,但簡單的三段論推理只是匠人的本領,絕非對法官的最核心要求。之所以賦予法官特殊的權威和尊榮,在於法官本應對正義有着最深刻的洞察,並且能夠運用嫺熟的司法技術將立法的正義施之於現實社會,使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具體正義與普遍正義達到完美統一,讓社會在保持既定秩序的同時,不斷變革前行,如此,司法才能超越機械的規則,達到藝術的高度。
司法藝術需要法官的司法智慧
由於社會生活太過複雜,作爲法律適用大前提的法律規則,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喪失合理性和正當性。現代立法往往會爲法官留下可以預見的迴旋餘地,賦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正是基於這種考慮,大陸法系法官沒有創制法律規則的權力,但是,法律規則可以通過解釋而賦予新的內容,從而推動法律發展。對於判例法系而言,法官更可以說是法律發展的主體。如果說運用成熟的法律規則或判例進行裁判是對法官法律知識的基本要求,那麼,通過解釋法律或創設判例發展法律,則需要創造性的司法智慧。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實現複雜疑難案件的和諧解決,同樣是一種司法智慧。規則的權威不容許隨意侵犯,否則,司法正義將失去判斷的客觀標準,法治的努力也將化作泡影。但是,規則之治並非規則至上,有時嚴格遵循規則將可能導致不可接受的裁判結論,比如嚴重損害法律的其他價值、對某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與社會公衆的正義期待嚴重背離等。此時,司法正義實現的途徑有二:其一是解釋規則和發展規則,確立新的規則;其二是在現有規則之下通過非裁判方式化解糾紛。
對於前者,既需要法官的司法智慧,還要有良好的司法環境,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普遍認同和尊重,不會因創造性司法而遭受司法專斷、越權的指責。在我國,不少富有創見的個案裁判、司法解釋推動了國家正式立法,這正是司法智慧的重要體現,案例制度的建立必將進一步強化司法的這種作用。
對於後者,則是現階段我國法官司法智慧的另一種重要表達,諸如民事調解、刑附民調解、行政協調、執行和解、司法救助等司法策略和方法的運用,極大地減少了社會對抗,既維護和尊重了法律權威,又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更潛移默化地向社會灌輸了法治的精神。
司法藝術更考驗法官的司法良知
良知,就是人天然的道德觀念,在一定意義上與道德同義。司法智慧讓法官明瞭是非曲直,主要表現爲知識和才能,而司法智慧能否實現,更需要法官堅定的道德勇氣。隨着社會教育發展、法官職業化進程推進,法官的司法技能得到了較快提高。
而如何提升法官良知,則是一個更爲根本、也更棘手的問題。在筆者看來,有兩種情況反映了法官良知的不足:一是枉法裁判。法官明白法律的規定,卻因爲腐敗等原因曲意解釋和適用法律。這是違背法官職業道德最嚴重的行爲,實踐中偶有發生。二是法官明知其裁判明顯不公仍堅持下判。理由是法律規則如此,法官無可奈何。這種情況通常認爲是能力問題,其實質是法官的良知問題。爲何不反躬自問:是否對法律規則理解錯誤?是否有其他途徑實現司法公正?
如果某位法官把連自己都無法被說服的裁判推向當事人和社會,如此沒有責任心,不正是缺乏司法良知的表現嗎?法官良知作爲一個道德問題,首先表現爲法官個人的自覺追求。法官不僅要極端重視和珍惜個人品德,在執業中堅守一般的道德準則,還要有堅定的法律信仰,嚴格遵守法官職業道德,把司法作爲實現個人社會價值的人生事業,而非養家餬口的生計,更不是當作追名逐利的手段。
然而,對法官的良知要求並不同於對一般民衆的要求,因爲其對象是作爲社會精英的法官羣體,其內容具有特定的職業要求,法官的良知還需要以制度作爲保障。法官司法行使的是一種國家權力,具有腐敗和濫用的潛在可能,從各國的經驗看,應當以良好的制度設計來保障法官的良知,比如法官培養選拔制度、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法官懲戒制度、相互監督制約的司法制度、控辯平等的訴訟制度、司法公開制度等,以提高法官職業尊榮,規範和約束司法權的有序運行。
古羅馬法學家認爲: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可見,法官是一種異常神聖的職業。作爲法官,請一定謹記“紐約大審判”帶給我們的啓示,時刻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仰望法律背後那一條更高的法律,把正義之光當作法官職業道路的堅定指引。
(作者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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