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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海口4月5日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今天對海南省首例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被告張某甲、張某乙因虛假出資,被判對公司拖欠原告馮某的債務429500元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12月,原告馮某與洋浦某投資有限公司產生借貸糾紛,經法院調解,公司同意向原告償還欠款58萬元。後因該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調查發現:公司股東張某甲、張某乙在登記註冊所用的驗資報告、銀行進賬單等材料均系僞造,被告張某甲認繳出資900萬元,被告張某乙認繳出資100萬元,實繳出資均爲零。因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終結了此案的執行。此後,被告張某甲先後通過公安機關向原告歸還了16萬元,其餘款項一直未還。2011年10月25日,原告馮某以張某甲、張某乙虛假出資導致公司未能清償債務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對公司未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張某甲和張某乙虛假出資,其行爲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對債權人利益構成很大威脅,致使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借貸原告債務無法清償。被告張某甲、張某乙作爲公司股東,應分別在未出資900萬元、100萬元本金及利息範圍內,對該公司未能向原告馮某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林筱發樑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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