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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沒想到執行法官辦案這麼有耐心,我服啦,我願意協助履行。”3月26日,被執行人劉永如是說。
原來這是一起合夥經營糾紛案。2005年5月,原告張明和被告劉永自願協商合夥共同經營潔黴素烘乾生意,並共同投資購買烘乾機一臺,機器安裝在被告劉永家的院子裏並試機。在準備投產時,雙方發生糾紛,導致烘乾機設備閒置在被告家中而無法生產。2006年8月,原、被告雙方進行投資結算後,算清原告張明共投資59742元,被告劉永共投資51776元。合夥經營出現糾紛後,原告張明將被告劉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其投資款。
2007年8月,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烘乾機設備交付給原告張明,原告支付被告投資款51776元。判決生效後,被告劉永仍未履行,於是原告張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爲同村街坊,冤家宜解不宜結,爭取調和雙方矛盾和解結案。就在執行法官准備給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時,發現被執行人劉永一家連夜外出打工,杳無音信。此案假如強制執行,就要將被執行人家的房屋全部拆除,才能將執行的設備全部搬出,而這樣執行勢必會引發新的矛盾,案件被迫停止執行。
3月26日,該院執行法官接到申請人電話說被執行人劉永已經回家了,執行人員隨即來到了被執行人家中,耐心做其思想工作,盡力促其和解執結。在執行進程中,執行法官重新詳細制訂了該案的執行方案,將執行的重心放在與被執行人劉永的真誠溝通上,促使其自願履行給付義務。在案件調解現場,申請人張明要求被執行人劉永歸還合夥經營的所有設備,而被執行人堅持將合夥經營的設備平均分配,雙方意見過於懸殊,針對這種情況,執行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分別做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營造和諧執行的氛圍,避免了雙方矛盾的進一步激化。通過近5個小時耐心溝通後,被執行人劉永終被法官的真誠和耐心所打動,並表示願意當即履行,一起拖了五年之久的合夥糾紛案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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