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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57平方米一居室竟然居住了18名飯店員工,菸頭遍佈屋內,房屋漏水嚴重,樓下鄰居多次反映問題無果,業主王女士將房屋中介——北京樂居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出租委託合同。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該案,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
王女士稱,雙方於2011年7月20日簽訂房屋出租委託合同,幾日後被告將房屋出租給飯店做員工宿舍,共有約20人在屋內居住,直至深夜兩三點鐘才安靜下來,導致樓下鄰居無法正常休息,原告只得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所籤房屋出租委託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爲,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本案中,原告依據與被告簽訂的委託合同,將房屋交付被告委託出租,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被告將房屋出租給飯店做職工宿舍,在57平方米的出租房內居住18名員工,員工擾民引發樓下業主投訴,依據雙方在委託合同中約定,出現擾民現象應由被告負責解決。現被告未能解決擾民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及警務工作人員亦協調未果,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委託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柴楊黃瑩熒)
法官提示:當前房屋租賃市場興旺,租賃也呈現多樣化的形式。業主將房屋委託給中介公司進行出租,房屋中介公司將受託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居住,因受託人改變房屋結構出租給多人居住、第三人長期擾民、經協調無法解決等問題,委託人主張解除合同,受託人因與第三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同意解除的情況時有發生。當事人在與房屋中介簽訂委託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出租的事宜,包括居住人數、房屋護理、違約金等問題,便於爭議的解決。此外,委託合同的當事人均可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權。房屋出租委託合同糾紛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雖然沒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但因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爲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而法院支持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