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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技術圖紙不翼而飛、同類產品搶奪市場……江蘇華宇印塗設備集團有限公司經歷的一系列變故,經查實,原是“內鬼作亂”。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技術祕密糾紛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南通新宇印鐵烘房製造有限公司、曹某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華宇公司經濟損失共計44.3548萬元。據瞭解,該案系江蘇省包裝行業首例侵犯技術祕密糾紛。
大牌企業遭遇低價競爭
華宇公司始創於1972年,是一家專業從事馬口鐵印刷、塗布生產線及相關設備的設計開發和生產的大型機械製造企業。產品在國內市場覆蓋佔有率近90%。
上世紀90年代初,華宇公司制定了《關於企業保密工作的若干規定》,對員工進行保密培訓,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2006年年底,華宇公司有部分員工上班時無精打采,疲憊不堪,快下班時精神十足,到點就往外走,這給華宇公司領導層帶來擔憂。沒過多久,讓華宇公司最擔心的事情發生了:市場上出現了與華宇公司產品極具競爭力的烘房產品,但價格要遠低於華宇公司的同類型產品。不少公司的老客戶提出降價、解除合同等要求,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經過一番調查,華宇公司發現,幕後“黑手”竟是該公司的原職工曹某。
員工“偷”技術另起爐竈
經查,1992年至2000年,曹某在華宇公司主要從事烘房設備的安裝、調試及維修工作。在此期間,曹某接觸了華宇公司生產烘房設備的相關技術祕密,並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和複印了大量載有技術祕密的烘房設備圖紙。
2002年,曹某從華宇公司辭職,與他人共同出資組建新宇公司,經營業務範圍與華宇公司基本一致。在生產烘房設備的過程中,曹某使用其在華宇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術信息以及竊取華宇公司載有技術祕密的烘房設備圖紙。在遇到技術難題時,曹某又高薪聘請華宇公司的部分員工在下班後繼續爲他們公司“加夜班”。
經過一番“努力”,新宇公司終於在較短時間內製造出了與華宇公司相同的產品,並利用低價的優勢,搶奪了大量華宇公司的老客戶。
2007年10月15日,在掌握初步證據後,華宇公司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經查,在新宇公司的生產車間和辦公室內,發現標有華宇公司名稱的烘房設備設計圖紙及未標名稱的設計圖紙共計1126張。此外,在曹某電腦內還有該產品設計圖紙1796張。
隨後,工商部門對新宇公司罰款5萬元,並要求將圖紙返還給華宇公司,銷燬電腦中存儲的設計圖紙。但曹某不予理睬,繼續侵權。
法院認定被告侵犯技術祕密
華宇公司無奈,一紙訴狀將新宇公司和曹某告上法庭。
新宇公司和曹某辯稱,其是通過拆解市場上同類產品和華宇公司的產品,獲取的技術信息,屬於“反向工程”。同時,他們認爲涉案的技術信息屬於公衆已知悉的範圍,不構成商業祕密。
2011年1月,法院委託南通市科技諮詢服務中心進行了技術鑑定,認定華宇公司主張的9個技術點在該製造行業中屬不爲公衆所知悉的技術,具有實用性;新宇公司被查封的圖紙與華宇公司所提供的圖紙基本相同,無實質差異,具有同一性。
法院審理認爲,新宇公司、曹某均未能提供其實際測繪、分析所獲得的技術數據,且其在以非法手段獲取了華宇公司的大量涉案技術圖紙後,已實際非法竊取了華宇公司的涉案商業祕密,同時又以反向工程爲由,主張其持有涉案商業祕密的行爲合法,依法不能成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新宇公司和曹某共同侵犯了華宇公司的商業祕密所有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共同承擔停止侵犯華宇公司商業祕密的行爲,賠償華宇公司的經濟損失。(顧建兵丁薇)
-法官說法-
本案技術信息不屬“反向工程”
顧建兵丁 薇
該案審判長、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紀建華介紹,“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比如從市場購得的產品通過化學手段分析瞭解去皮成分、配方或者通過拆卸了解機械裝置的設計構造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不認定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爲。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祕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爲由主張獲取行爲合法的,不予支持。”
因此,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祕密,關鍵是看被告是否以“反向工程”抗辯。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抗辯,且符合“反向工程”抗辯理由,則不構成商業祕密;如果被告沒有以“反向工程”抗辯,或即使以“反向工程”抗辯,但抗辯理由不符合“反向工程”抗辯理由,那麼,則應認定爲商業祕密。同時,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作爲抗辯理由,則應由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其“反向工程”的證據,包括“反向工程”的技術資料、圖紙、計算公式、實施“反向工程”的具體技術人員、時間等一系列證據。
本案中,雖然曹某和新宇公司辯稱其是通過拆解市場上同類產品和華宇公司的產品,獲取了技術信息,屬“反向工程”,不構成侵犯技術祕密。但曹某和新宇公司均未能提供其主張的通過拆解同類產品獲取相關技術信息的實際測繪、分析所獲得的技術數據,且其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華宇公司大量涉案技術圖紙後,已實際非法竊取了華宇公司的涉案商業祕密,故其行爲不屬“反向工程”,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拓展閱讀-
企業可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是現代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內含極高的市場價值和潛在利潤,維持着企業的競爭優勢。近年來,侵犯商業祕密案件時有發生,此類案件不僅給被侵權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那麼,企業如何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商業祕密呢?紀建華建議,具體可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獨立開發獲得。商業祕密不具有專有性。後來經自行創造、獨立構思而取得商業祕密的主體與前已獲得同樣商業祕密的主體同樣享有商業祕密權。
二是合法接受許可獲得。通過與權利人簽訂技術轉讓協議,合法購買取得商業祕密。
三是公開渠道觀察獲得。即技術人員在從事業餘技術研究中,通過觀察公開使用或公開展示之產品而獲得商業祕密。
四是因權利人疏忽泄露而獲得。即商業祕密權利人沒有采取足夠的保密措施,而自行泄密。比如權利人對圖紙、文件等載有商業祕密內容的保密資料保管不善而流失,爲他人從合法渠道所獲取。
五是通過“反向工程”獲得。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該產品進行逆向工程分析而獲得其中的商業祕密。但這裏應當強調的是,實施反向工程的必要前提是產品的合法性要充分,同時還要注意在實施“反向工程”過程中,要進行詳細的文字記載及錄像等,因爲一旦發生爭議,這些資料都是維權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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