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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波通訊員洪宗健)11名男子組成團伙,強迫客運人員提高廣西至佛山長途客車的價格,從中收取鉅額“保護費”。近日,三水人民法院審理此案,11名男子被判敲詐勒索罪,團伙主犯肖×生獲刑12年。
2010年6月6日至2011年1月19日,肖×生僱請蘇某等10人開始在廣西橫縣馬山鄉和佛山三水白坭鎮文化廣場、西南洲邊高速路口等地強行收取被害人營運的長途客車的“人頭費”和“勞務費”等名義的“保護費”,共計人民幣602530元。
據瞭解,該11人組成的團伙分工明細。檢方指控稱,2010年6月3日,肖×生、蘇某威脅被害人周某、黎某等6人簽訂了《委託書》和《自律協議書》,強迫其委託肖×生作爲“經紀人”去“平定”廣西橫縣至佛山長途客車的車票價格,肖×生從中收取“保護費”。
公訴機關認爲,十一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3月23日,三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其中,肖×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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