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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發現別人遺留在ATM機內的儲蓄卡後,不僅沒有設法將卡還給失主,反而繼續操作,將卡內現金取出佔爲己有,因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日前被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晚12時許,被告人李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業務時,發現劉某將儲蓄卡遺留在ATM機內,遂繼續操作提取現金,分2次將卡內的7000元現金提取據爲己有。案發後,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機關交納退賠款7000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人李某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趙源泉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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