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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示“不充分”
根據銀監會要求,銀行在3月底前要對現行收費服務價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並在總部網站上統一公佈或印製手冊發佈。記者近日走訪北京一些銀行網點時看到,各銀行已將服務項目價格表放在大堂內或貼在牆上,或在電子屏上與其他信息一道滾動播放。
大多數客戶對銀行公開收費表示讚賞,同時認爲公示的收費項目存在明顯“縮水”,對於在一些銀行網站上仍然查閱不到收費項目明細表示不滿。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銀監會要求銀行對各項收費實行“明碼標價”,並杜絕不合理收費、不規範經營行爲。但是,一些銀行在“明碼標價”問題上,不是以顧客爲本,只是爲了應付監管層的檢查而做出一些姿態,服務意識不高,收費公示仍是“猶抱琵琶半遮面”。
對此,一家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銀行制定了中間業務收入增長指標,而且指標不低。在考覈壓力下,銀行當然不願意主動調整和放棄收入頗豐的收費項目。
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公佈的數據,對各家銀行稱謂不同而內容實質一樣的產品和項目進行合併同類項後銀行服務產品和項目總計1076項,其中免費項目佔21%。
此前銀監會等三部委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銀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均應進行成本調查和綜合測算服務成本。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教授郭田勇說,銀行在與消費者的利益博弈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會選擇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策略,再加上服務意識不強,纔會“公示不充分、減免不主動”。
理清收費尚需多方努力
針對銀行“公示不充分、減免不主動”的行爲,有專家建議,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應更多向金融消費者傾斜,而不是向銀行傾斜。
對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制定,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此前曾表示,考慮的都是受衆最多的基礎金融服務項目。
“可能某些項目初始服務價格並不高,但考慮到享受這項金融服務的受衆數量非常大,我們採用了政府定價或指導價。而其他大部分項目,我們願意尊重市場經濟的規律,由銀行自己來制定。但是銀行要給予客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即要讓客戶充分了解服務價格,並讓客戶有選擇享受或者選擇不享受這項服務的權利。”這位負責人說。
郭田勇表示,要從根本上解決銀行收費問題,還是要靠進一步開放銀行業、引進民間資本,讓銀行業競爭更加充分來實現。“隨着行業市場競爭越來越充分,銀行自己就會像商店一樣明碼標價,並自覺、主動地提升金融服務。”
專家同時認爲,規範銀行的不合理收費還需政府相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郭田勇說,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督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需督促銀行收費更加透明、規範,而銀行自己則要扭轉中間業務考覈壓力,優化、強化服務意識。
記者在上海調研時瞭解到,上海銀監局在日常監管中要求銀行切實轉變績效考覈機制,在績效考評中堅持效益與風險並重,避免業績指標、手續費指標層層加碼的做法,引導銀行分支機構和員工審慎理性經營,支持銀行經營轉型。 “部分銀行對此高度重視,已開始對原有的績效考覈機制開展評估,着手探索新的績效考覈機制。但我們也意識到,這些轉變還會有一個相當的過程,因此我們將繼續探索對銀行績效管理辦法的制定實施、效果評估、獎懲落實等全過程動態監管。”上海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說。
朱小黃表示,建行2012年中間業務的增長目標已經下調,給分行減壓。“國內中間業務近幾年才起頭,從市場資源上看,能達到20%就已經很不錯了。追求高的貢獻佔比,不免摻雜‘水分’”。據新華社
一邊是銀監會三令五申要求銀行公佈服務收費價目、杜絕不合理收費行爲,一邊則是銀行公開的收費服務價目仍然“猶抱琵琶半遮面”。連日來,關於銀行收費公示的現狀,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專家認爲,銀行與客戶雙方由於信息不對稱、權利不對等,在服務收費問題上始終處於優勢地位,同時一些銀行在績效考評中對業績指標、手續費指標層層加碼。
盲人辦理銀行業務無法簽字被拒
□金陵晚報記者楊藝
一位盲人在銀行辦理存取款業務時,由於無法簽字遭到銀行工作人員的拒絕。針對視障等特殊人羣,南京各家銀行又是如何提供服務的呢?昨日,記者探訪多家銀行發現,如果盲人無法簽字確認信息,多數銀行表示無法辦理業務。
盲人最好由親友陪同去銀行
家住南京邁皋橋的黃先生患有先天性白內障,雙目只有光感的他拿筆寫字十分困難。“每次去銀行都很痛苦,總是遭人白眼。”說起在銀行的經歷。黃先生眼淚汪汪。他說,在銀行辦事不想麻煩別人,每次都是他一個人去辦,開戶、存款、取款,再找其他辦業務的人幫忙代簽。
記者走訪多家銀行,位於常府街的某國有銀行工作人員表示,該行很少有盲人自己來辦理業務,建議盲人最好由親友陪同前來辦理業務。
該工作人員說:“任何人都不能替客戶簽字,即使親友陪同,也必須讓親友握着盲人的手簽字。”而在位於該行不遠處的另外一家國有銀行,銀行工作人員稱,針對盲人辦理業務,一般都需要有親友陪同。該行大堂經理表示,對於一般的存取款業務,可以由親友代簽。
針對視障等特殊人羣,南京各銀行情況大致相似,銀行並未制定針對性的服務措施。
銀行解釋爲防承擔風險
對於這樣的規定,多家銀行的大堂經理或是櫃檯工作人員做出瞭解釋。他們都表示,不能代替盲人朋友簽字,主要是爲了防止出現風險。據他們介紹,不單是盲人朋友,任何辦理業務的客戶,銀行的工作人員都不能代替簽字。
多家銀行的工作人員解釋說,按照規定,如果客戶對於這筆業務有質疑,就要調取辦理業務時的單據。如果是他人代簽,就要追究代簽人員的責任。這也正是銀行工作人員不能代替盲人客戶簽字的原因。多位工作人員解釋說,並不是不願意幫助盲人,只是關於錢的業務,必須要嚴謹。
建議使用印章代替簽字
多家銀行大堂經理解釋,銀行工作人員不能代替他人簽字,主要是爲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近日,銀監會對此表示:“如果當事人一方簽字有困難,如視障人士等因身體缺陷不能簽字,在法律規定的常規方式下無法完成合同簽訂的,經雙方協商後也可以採取其他變通方式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比如通過按手印的方式。這種變通方式在辦理部分銀行業務過程中,如存取款和匯款等業務中也是可行的。”
針對盲人銀行辦理業務難問題,採訪中,不少市民建議,不能簽字就用印章,銀行應該允許盲人使用專用的印章代替簽字。
法律界人士認爲,有關部門應該制定出對於有書寫障礙的殘疾人辦理金融業務的工作規定,這樣才能真正滿足特殊羣體對於金融服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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