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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有一個很貼切的名字——“無袍法官”,正是這些“無袍法官”爲案件審理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在審理一些調解難度大的“卡殼”民事案件時,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尤爲凸顯。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期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某房產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交房日期及出賣人的違約責任,逾期按照出賣人已支付買受人房價款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後房產公司因規劃變更,未能於約定日期交房,故此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給付逾期交房違約金6萬元。
廬陽法院人民陪審員楊慶華參與了調解,他從人情倫理、生活經驗等多方面、多角度地對張某某開展了調解工作。楊慶華對原告張某某說,一方面,如果本案不能調解解決,那麼即使法院判決支持張某某全部訴訟請求,房產公司也有可能上訴,上訴的結果則也可能不是百分之百地對張某某有利。如果出現這樣的後果,張則要花費多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來解決這些問題,“兩害相權取其輕”,舍輕取重實在是划不來。雙方如果各讓一步達成協議,對雙方糾紛的全面解決、對確保雙方各自的損失降到最低,都是隻有好處沒有壞處的。
經楊慶華苦口婆心地調解勸說,張某某全面權衡,慎重考慮後,最終接受了逾期交房違約金確定爲4萬元的調解方案。承辦法官也趁熱打鐵,當即製作了民事調解書,將雙方的調解協議確定下來。終於雙方在互諒互讓的狀況下全面解決了此案。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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