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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司機於某駕車經過一輛貨車旁時,不慎掛上對方車上捆綁貨物的繩子,貨物掉落致使裝貨工人受傷。雙方對繩子是如何掛上貨車一事各執一詞,交管部門也無法做出責任認定。日前,西青區法院依據已查明事實,一審認定於某擔責30%;傷者因超高作業及未保證安全操控,承擔主要責任。
事發當日,黃某和同事在貨車上裝貨。司機於某駕車經過時,車尾部保險槓掛上黃某所在貨車上捆綁貨物的繩子,貨物掉落並致黃某摔傷,左尺骨部位發生骨折,後經鑑定構成10級傷殘。黃某將於某、於某所屬運輸服務公司及於某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中,於某辯稱當時車速很低,路過時還鳴笛示意。而繩子是由黃某操縱,會車時兩車間距有30多釐米,不知爲何繩子會掛到車上。運輸服務公司認爲,黃某碼放的貨物頂端距地面近4米,其受傷完全是自身無安全意識、超高作業、不能有效操控繩子所致。法院查明,事發當日交管部門除在於某車尾部發現掛有一條長繩外,未發現其他損壞及相關痕跡。因當事人及證人均不能證實貨車與繩子接觸時的詳細情況,無法查清事故事實,未認定事故責任。
法院認爲,於某駕駛貨車通過時掛上繩子並最終導致黃某摔傷,是雙方均認可的事實。於某經過時曾鳴笛,表明其已注意到貨車上有人裝載貨物並提醒相關人員注意;但通過時未能保證有效安全距離,致使繩索掛到後保險槓上,對此應承擔部分責任。其當時正在執行職務,賠償責任應由單位承擔。而黃某在超高的車輛上作業,未能保證安全操控,應承擔主要責任。經綜合認定,黃某合理損失爲6萬餘元。綜上,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醫療、誤工、護理、交通及殘疾賠償等費用共5萬餘元;其餘1萬餘元,由運輸服務公司賠償其中30%,剩餘部分由黃某自行承擔。
未定責如何索賠償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同斌律師解釋,此案涉及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確定事故責任時,應如何認定當事人各自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種情況,就是交管部門依照現場等客觀事實無法查明事故成因。對此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由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此類交通事故案件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害的,應由當事人自己舉證相關事實來訴請賠償。
結合本案,儘管無法查清繩子是如何與肇事車輛接觸上的,交管部門也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但肇事車輛從貨車旁通過後掛上繩子並最終導致原告摔傷是雙方均認可的事實。由此,法院認定肇事司機未能保證有效安全距離,具有一定過錯。 (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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