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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顯示:我在某公司工作已經12年了,與單位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1月,我與單位領導因崗位變更發生爭議,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可回家後,家人不同意該調解意見,我仔細考慮後也覺得不妥,想反悔。現調解書未送達,我能提出反悔嗎?張先生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律師答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張先生與單位的勞動爭議雖經仲裁庭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在調解書未送達之前,他仍可以反悔,提出不同意按原調解協議處理的意見,這樣原調解協議就不會生效,仲裁庭會及時依法裁決。
記者李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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