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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捎帶陌生人,結果被當做非法營運處罰3萬元。”合肥67歲的退休職工李榮壽,一提起3年多前的這件事兒,就後悔不已。李榮壽是否非法營運?對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對李榮壽的行政處罰,而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卻認爲,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李榮壽在這互相矛盾意見中,上訴、申訴了近4年。
自稱做好事被罰款
今年67歲的李榮壽是一名退休職工。2008年7月18日下午,在合肥市保健院門外,一位打不到車的女士向剛開摩托送完妻子的李榮壽求助。這位女士稱有急事,希望李榮壽能用摩托載自己一程。“我表示自己不是‘摩的’,但該女士一再求我。本來是想做好事,又是順路,於是就答應了”,李榮壽說。
李榮壽回憶稱,這位女士在到達目的地後下車,說沒有零錢,李榮壽表示不用給錢。等到該女士走遠,李榮壽整理頭盔正準備離開時,卻被合肥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運管處)的執法人員攔下。
執法人員詢問李榮壽是否認識剛纔搭載的那位女士,李榮壽表示不認識。執法人員認定李榮壽是“摩的司機”,要求暫扣他的車輛。
“我並沒有收錢,只是順路載一程”,李榮壽辯解道。他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裝東西的口袋都全部翻出,證明自己並未收費。“但執法人員認爲我帶互不相識的人,雖沒收錢,卻有收費約定,也等於非法營運。我說,我沒有收費約定,讓我和那位女士當面對質,但沒被允許。”
2008年8月20日,運管處對李榮壽作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書》)。其中提到:“執法人員通過對李榮壽及其所載乘客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證實乘客和李榮壽互不相識,乘客從長江飯店乘坐該摩托車到阜陽路菜市場,約定付費5元。根據現場採錄及調查覈實,認爲李榮壽使用二輪摩托車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非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最後,《處罰書》中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李榮壽作出責令其停止經營、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不服處罰告到法院
李榮壽不服,遂向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8年11月10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作出《(2008)瑤行初字第24號行政判決書》。
經審理後,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對蒐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被告雖無原告實際收取費用的證據,但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事實的定性。”支持了被告對老李罰款三萬元的《處罰書》。
“開庭後我才知道,運管處用來證明我非法營運的證據,只有對我和一位女士的錄像及筆錄。我在那些證據中只是說我無償順路帶了個人,只有錄像中那位女士說我們有約定車費。”李榮壽說。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錄像中的女子跟他所搭載的不是一人,“這個女孩二十歲出頭偏胖,但是我搭的那個大概30歲上下,偏瘦”。
李榮壽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判決對證據的分析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運管處證據有矛盾
敗訴後,李榮壽並沒有放棄。“後來我不停地奔走於各個司法機關,希望能還我一個真相。”李榮壽說,“功夫不負有心人,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通過調查,也發現了這些證據中的問題。”
2010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皖檢民行抗字(2010)第26號行政抗訴書》(以下簡稱《抗訴書》)。《抗訴書》中稱,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榮壽的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抗訴書》還對運管處所提供證據進行了質疑。
做好事還要開證明
李榮壽得知《抗訴書》內容後,信心倍增。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收到《抗訴書》後,省高院下達裁定書,令原審法院合肥市中院對此案再審。
但李榮壽又敗訴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14日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對此,李榮壽對記者說,“老李我做好事送人,也不要你宣傳表揚,爲什麼要證據證明?處罰者運管局纔有證明我違法的責任纔對。看來,以後做好事前要先開個證明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合肥市運管處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當時合肥市四部門有一個對道路運輸進行的整治行動。
對於李榮壽被處罰一事,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時間這麼久,弄這個事情,你現在讓我講當時是怎麼處罰的,我也沒有辦法給你提供確切的信息。”當記者希望與當事執法人員取得聯繫時,該工作人員稱,“不太合適”。
李榮壽對記者表示,他將繼續申訴。日前,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據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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