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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
接送小學生須用專用校車
校車是指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使用校車應當取得許可。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校車應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通行
校車違法可先放行再處罰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規定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啓校車標誌燈。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誌。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得超過60公里。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爲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責任
僞造校車標牌罰5000元以下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爲,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僞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規定爲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校車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司機
駕駛人須無酒駕記錄
校車駕駛人應當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J063 J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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