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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96706熱線消息(記者廖雯穎通訊員於昌洋邱茹)認爲借錢人無力還錢,出借人竟私自篡改借條時間,只爲讓擔保人代替償還。這一出“移花接木”日前被濟陽縣法院法官識破。
王某向濟陽縣法院提起訴訟,稱趙某向其借款54000元,由姜某爲其提供連帶擔保。借款到期後,王某多次向趙某催要,趙某卻一直未還。王某請求法院判決趙某和姜某償還借款54000元。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雙方對於借款事實和借款金額並無異議,有異議的竟是借款日期。借條和擔保承諾書上日期均爲2009年7月20日,而趙某和姜某卻堅稱借款日期應當爲2007年7月20日。
面對借條和擔保承諾書上借款日期的更改痕跡,擔保人姜某稱自己2007年7月20日曾爲趙某擔保借款,借條上的日期是王某篡改的。趙某也稱姜某隻爲自己擔保了2007年7月20日向王某借54000元這一筆借款,並表示該借款實際爲50000元,借條上寫的54000元包括了4000元的利息,借條上的時間改動並非自己所爲,他本人也毫不知情。
經過法官審理,最終王某承認是自己修改了借條時間,原因是自己覺得趙某由於投資失敗沒有了償還能力,眼見五萬多本息有去無回,王某想起了還有位有錢的擔保人,便打起了姜某的主意。詢問專業人士后王某得知,由於姜某出具的擔保承諾書未約定保證期限,故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應爲借款期限16個月屆滿之後的6個月,即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這個時間早已過去,如果將借條及擔保承諾書的日期改成2009年7月20日的話,就可以讓擔保人償還借款。
由於王某僅要求趙某償還本金,日前濟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趙某償還王某借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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