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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情侶舉辦婚禮儀式後過起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年後,兩人分道揚鑣,男方要求女方退換彩禮4100元。
3月21日,法院審理支持女方拿回隨嫁品,同時認爲彩禮錢在雙方兩年的共同生活中已一起花掉,對男方返還彩禮的訴求不予支持。
本報4月9日訊(記者化玉軍通訊員王蓉李寶然)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儀式後過起了同居生活,但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年後,兩人分道揚鑣,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4100元。3月21日,法院二審認爲彩禮錢在雙方兩年的共同生活中已一起花掉,對返還彩禮的訴求不予支持。
2008年初,車某(女)與陳某(男)經人介紹認識後訂立婚約,2009年農曆年初,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並過起了同居生活。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生育子女。
2011年農曆年初,車某與陳某因瑣事發生爭吵,隨後車某回了孃家。2011年2月22日,車某向莒縣法院起訴,請求陳某返還個人財產。
莒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車某在兩人住所處的個人財產有電冰箱一臺、櫃子一臺、梳妝檯一件、食品櫥一件等隨嫁物品。兩人訂婚時,車某向陳某索要了4100元彩禮。
莒縣法院認爲,車某與陳某舉行結婚儀式後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判決車某在同居期間屬於車某的個人財產,仍歸其所有。車某按風俗向陳某索要彩禮款4100元,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車某應當予以返還。
一審法院判決後,車某不服,於是又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經審理後認爲,原審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認定車某與陳某訂立婚約後,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同居兩年,事實清楚。車某與陳某解除同居關係後,車某要求陳某返還其個人財產,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認爲,對於陳某要求車某返還彩禮4100元,車某主張的“彩禮錢在雙方兩年的共同生活中已一起花掉”說法符合客觀事實。
3月21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返還車某的個人財產,但對於陳某要求車某返還彩禮錢的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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