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司機在給僱主運送酸性化學藥劑後,皮膚髮生糜爛,經醫院診斷爲中毒性表皮壞死鬆懈症。司機認爲,自己生病是因接觸藥劑造成,於是將僱主告上法庭索賠。日前,法院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和相關病歷,認爲原告的傷情與接觸酸性化學試劑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判處僱主賠償司機5萬元。
2010年7月,司機朱師傅從本市東麗區出發,去上海爲僱主陳先生送貨。貨物中除了汽車配件,還有幾箱酸性化學藥劑。朱師傅把藥劑放置在駕駛室內,駕車前往上海。到達上海後,朱師傅又按照要求將藥劑運回天津。兩週後,朱師傅再次開車到上海爲陳先生運送汽車配件,途中皮膚髮生糜爛,到上海一家醫院診治。8月初,朱師傅回到天津,被本市醫院確診爲“中毒性表皮壞死鬆懈症”,現已基本痊癒。朱師傅認爲,自己的皮膚病是接觸了該化學試劑造成的,於是將僱主陳先生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2萬元。
庭審中,被告陳先生認爲藥劑不是造成朱師傅皮膚病的原因,不同意賠償。後朱師傅申請對其病情與該藥劑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爲:不排除朱師傅所患皮膚病爲接觸到運送藥劑所致。法院認爲,原告爲被告運輸貨物中帶有酸性化學試劑,人體接觸後易造成皮膚損傷。原告在運輸該批貨物過程中,其身體的皮膚髮生糜爛,經醫院救治現已痊癒,由此產生經濟損失。原告的傷情與接觸酸性化學試劑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該事實已爲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及相關的治療病歷所確認。故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原告此次身體受到的損害,不排除自身體質之因素,亦應自擔一定的經濟損失。法院依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