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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實習生譚紹丁報道:利用籌辦第九屆中國藝術節的職務便利,廣州市文廣局副處長私自透漏招標信息,並幫助相關公司順利中標,由此獲得“好處費”近40萬元。記者12日獲悉,廣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法規處原副處長李力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案發
招標信息換來“好處費”
今年43歲的李力,案發前擔任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法規處副處長。
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年初至2011年1月,李力利用其擔任廣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處副處長、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法規處副處長,具體負責該局大中型文化設施管理工作,參與籌辦第九屆中國藝術節的職務便利,向掛靠在廣州市東亞技術有限公司等單位承接工程的同案人郭紹益(另案處理)提供了廣州雜技團和廣東省木偶劇院等單位將進行相關工程招標的信息,並從中溝通關係使其公司順利中標。事後,李力先後五次共收受郭紹益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39.498萬元。
2011年3月19日,李力向越秀區檢察院投案自首。其後,李力的家屬代其向檢察院退繳人民幣40萬元。
天河區法院認爲,李力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有自首情節,並全部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減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李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39.498萬元,上繳國庫;作案工具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一張予以沒收。
上訴
受賄款中16.5萬屬借款?
判後,李力上訴稱,郭紹益2011年1月3日轉賬給他的16.5萬元是借款,不是受賄款。辯護人也指出,16.5萬元是李力與郭紹益商定轉給朋友作炒股用,該款項權屬不明,不能認定爲受賄款。
廣州中院二審認爲,李力利用職務便利,將南方藝術劇院、廣州雜技團、廣東省木偶劇院的燈光、音響工程介紹給郭紹益並向其透露招標信息,使其順利中標。而李力向郭紹益“借錢”,既沒寫收據、欠條,也沒約定還款期限,到案發前,郭紹益也從未向李力催要借款,可見郭紹益並不期待李力歸還,郭紹益曾供述“李力向我借錢炒股,我明白其實他是以借爲名向我要錢,我通過妻子的銀行卡轉了16.5萬元給他,他沒有寫收據和借條給我,錢和銀行卡也沒有還給我”。而李力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卻從未表示要還款,其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我問郭紹益是否能借錢給我投資股市,他同意了,通過銀行轉賬16.5萬元給我。雖然以借爲名,但這是郭紹益給的好處費,我不會還給他,他也不會向我追討”。法院認爲,16.5萬元屬於“明借實賄”。
法院還認爲,行賄人郭紹益從未供述李力曾與其商量把錢交給他人炒股,對於李力如何使用這筆錢,郭紹益毫不知情;李力曾多次供述“由於股市市道不好,我將這16.5萬元轉移到買商鋪的用途上”,故法院不予採納該辯護意見。
董柳、譚紹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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