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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經濟持續發展,一些中小企業或個人爲了“調寸頭”,或爲了獲得更高投資回報,往往採用民間借貸的方式。在解決資金流的同時,卻容易滋生糾紛,一些民間借貸的新問題已浮出水面: “影子銀行”隱現
傳統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往往是親友關係,相互之間比較瞭解和信任,借款數額較小,多爲無息或低息,常用於生活急需和短期資金週轉。但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出現了新特點:出借人組織化程度較高,資金供給能力強,成爲難以監管的“影子銀行”。很多案件中,借貸雙方相互之間並不熟悉,甚至沒有見過面,而借款資金較大,借貸法律文件較規範,借款往往用於企業經營甚至房地產開發等用途。
但隨着“影子銀行”有組織卻無監管的資金出借人滋長,易引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問題,甚至伴生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典型案例】市二中院審理了一起標的額上億元的案件,出借人居然是年僅20多歲的年輕人徐某,而其出借資金主要來自一家企業。訴訟過程中,名義出借人本人並未露面,相關手續都由該企業的負責人來辦理。徐某將1億元人民幣出借給中強房地產公司(化名),約定如違約支付每日5‰的逾期違約金,房地產公司將持有的部分股份轉讓作爲擔保。在雙方的合同中約定,房地產公司不得將房地產公司的房產對外擔保或融資。
但後來,徐某卻發現,房地產公司將房產抵押給銀行融資,便告上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對方應歸還本金並支付約定的利息。
法院最終判決,同意雙方解除合同,房地產公司應歸還1億元人民幣,但雙方約定每日5‰的逾期違約金過高,法院酌情調整爲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夫妻個人債務認定難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自然人作爲借款人時,出借方爲了維護自身權益,往往將債務人的配偶(有的是已離異配偶)也作爲共同被告訴至法院,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債務是否爲夫妻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在於債務人及其配偶,不僅要證明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事先約定歸各自所有,且要證明第三人對夫妻關於各自債務的約定是明知的。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夫妻之間財產關係的私密性和民間借貸的隱蔽性,債務人及其配偶往往不能舉證證明上述情況從而導致敗訴。
白皮書特別提醒,這類民間借貸案件往往容易引發虛假訴訟。有的夫妻因爲感情破裂而離異,一方爲了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與第三人虛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對外借貸關係、且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甚至通過訴訟的方式取得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借履行法律文書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並研究相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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